医疗器械投标“大变天”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因此近两年,为响应“放管服”改革号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少地方出台政策,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13部门正式下发文件《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明确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较难现金保证金、清理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0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3月底前,清理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
02
2023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
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月底前,制定出台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
03
2023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04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05
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图读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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