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衷心的希望,今后在新冠治疗上,我们可以实现医保/医院、居民、企业的三方共赢。
导读
2023年1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指引共包括13项要求,具体围绕:集中受理、申报资料、价格构成的特别说明、创新性和经济性的特别说明、受理程序、价格再评估和动态调整、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等7方面措施,对2023年1月1日后上市的新冠治疗药品(本指引所称新冠治疗药品,是指直接针对新冠病毒发挥作用、具有阻断感染或病毒复制效果的药品,不包括缓解高热、咳嗽、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抗凝、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定价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指引》具有几个亮点,我们尝试一下解析:
1.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本次《指引》强调企业自主定价原则,突出激发创新活力,鼓励企业持续研发,满足临床治疗需求,随着国内外企业研发进度加快,未来有更多的新冠治疗药品加入“保健康、防重症”的用药工具箱,以丰富临床治疗用药选择。
2.整体提升新冠治疗药品挂网和供应效率。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全国通行,将减轻企业跑全国31个省份申报挂网的事务性负担,改变了此前各省分别受理、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模式,企业可在6个指定省份医保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等6个省份医保局作为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企业可自主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申报首发价格。)进行药品首发报价,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新批准药品快速进入全国市场。
3.提高医药价格治理现代化水平。《指引》明确申报企业应对首发报价的原料成本、研发费用、期间费用、创新性和经济性等作出特别说明,通过打开价格构成要素,推动企业基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也便于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申报企业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和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书,首发报价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可以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价格治理,《指引》强调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不作政府定价、不作行政审批,指引企业自主定价,实现药品价格治理效能的提升,是提高医药价格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有益探索。
可以说这份《指引》文件的出台,是国家医保局在居民健康保障、药品价格制定、激励企业创新与供应效率三方面的最佳平衡,我们衷心的希望,今后在新冠治疗上,我们可以实现医保/医院、居民、企业的三方共赢。
来源 | 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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