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位三甲院长被查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 编辑 :木理
医疗反腐新高度,院长、医药代表、企业受贿行贿全链条打击再升级…
最高检首次明确
个人与企业行贿,精准惩治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图解见文末),强调要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的主基调,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基于精准惩治行贿考虑,《意见》首次提出,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
对于个人行贿:
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对于单位行贿:
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此外,《意见》明确行贿案件办理要严格执行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通过有力配合形成有效制约。
众所周知,医药行业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向来也是监察的重点领域。2022年,国家多部委整治文件接连下发,确立医疗反腐严打之势。
此次最高检文件下达,无疑是对医药腐败的再一次“亮剑”。
随着对行贿主体认定更为明确,过去医药代表及企业推诿、甩锅等做法或将失效;另一方面,凡行贿案件,不论是否起诉,均将被一一备案、记录在册。
20位三甲医院院长,被查!
近年来,为治理医药领域长期存在、持续泛滥的商业贿赂,国家力求彻底斩断从院长、科室主任等医院端人员,医药代表、医械销售、经销商,乃至企业的整条利益链。
对于受贿一方,“严打”是国家持续贯彻的方针,特别又体现在院长、书记等重点围猎对象上。
尤其是三甲医院院长、书记等角色 ,由于资历深、职位高,他们在医药购销中拥有很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因此也是医药代表、械企行贿的主要对象。围猎他们往往能“查处一个带出一串”。
如1月4日,在中纪委披露的四川省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李元峰通过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等工作收受贿赂,合计2118万余元的案件中,同时被牵涉出来的还有5名药品代理及4名设备代理人员。
近日,人民日报根据国家及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完全统计,因涉及药品进院、销售等环节收受回扣、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原因严重违纪违法,今年以来,各地累计已经有20位三甲医院院长、书记被查。
持续加大对于医院端以权谋私、红包回扣等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已成为各地纪委整治医疗腐败的关键一环。
罚款、判刑、拉黑…
药械代表加快转型步伐
然而,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只把守“受贿关”显然不够。
现阶段,我国医疗腐败监察对于行贿一方监管制度已日趋严格,监管手段也不断丰富。
今年3月,某知名械企因行贿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罚款98万。
今年4月,最高检通报河南某药企销售高某某在职期间向南阳市方城县某医院长、药品科科长累计行贿56次,行贿金额达621.9万,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8月,广西南宁市某械企总经理李某先后多次向广西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周某行贿184万元,获得医疗耗材、大型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的承揽,最终李某及其公司被列入“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9月国家提出“黑名单”制度以来,行贿人“黑名单”已在多省进入运行。如来宾市行贿人信息库已收集“黑名单”59个、备忘录96个,对多家单位和相关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安徽省明确,对一次列入省内、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省外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禁入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设备采购。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已逐步成为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信贷管理等方面资质资格审查的必经“关口”,个人及单位更将迎来“一处行贿、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
此次最高检对行贿犯罪行为的区分认定及行贿案件的办理流程提出进一步规范,或许是在释放信号:国家对行贿的处罚已越来越明确,其定罪量刑或将迎来统一标准。
- END -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精彩评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