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职业暴露伤害,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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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职业暴露的高危性不言而喻,每一次发生职业暴露,都是亲历者不堪回首的一场噩梦,身心都将备受煎熬,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风险成倍增加,如何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成为当务之急,22年10月29日,厦门率先立法,保障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若干规定》出台后,填补了这项空白,对预防、处置、保障,作出相关规定,预防减少职业暴露,伤害发生的同时,维护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法规在全国率先从立法层面,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
《若干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经费保障的问题
原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受到伤害的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若干规定(草案)》吸纳其中合理部分,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保障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资金投入(第五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引导、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提高保障水平。
关于职业暴露防护措施
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七条),根据不同的防护类别,提供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第八条);
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制度,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第九条第一款);
对有较高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接种相关疫苗,降低感染风险(第十条)。
同时,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责任外,《若干规定(草案)》还对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的使用方法,做到标准防护(第九条第二款)。
关于职业暴露发生后的保障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对发生职业暴露后,是否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如何调整工作岗位。
在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职业暴露伤害,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第十七条第二款)。
关于职业暴露防护的监督
《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定期检查职责,并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督(第十八条);
对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接种相关疫苗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立法之后,职业暴露的责任会更加清楚,哪些是医务人员自己负责,哪些是用人单位负责,是对医护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双向保护,如果不慎发生职业暴露,也会有多方面的救治和权益的保障,不再是孤单一个人面对身心的创伤。
参考资料: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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