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带药物输注,一定要注意.......

202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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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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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带药物情况十分常见,若医疗机构无视自带药物输注管理,极易引发医疗纠纷,作者就此结合实务操作,提出个人建议。

案情简介:

3月15日,患者因患肺结核病到某防疫站就医,某防疫站医生为患者开具了医疗处方,系两日量的对氨基水杨酸钠针、利福霉素钠针及糖水等药物,因某防疫站预防科输液条件受限,无法为病人进行静脉输液,遂嘱附患者到合法的医疗单位作静脉点滴。当天下午15时许,患者遂自带药品到某卫生服务站输液,被告为患者输液两次,患者病情未见好转。3月17日,患者相继到某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药物性肝炎、过敏性皮炎。后患者因肝功能受损将某卫生服务站诉讼至法院。

法院认为:

患者自带药品到某卫生服务站输液,该服务站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妥善检查原告所带药品,并应及时向原告说明医疗风险,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与患者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应对建议:

     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因机构自身药品储备受限或根据上级医院(医联体医院内)使用患者自带药物情况十分常见,若医疗机构无视自带药物输注管理,极易引发医疗纠纷,正如上述案例中医疗机构存在的药品使用、管理及告知方面欠规范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为规范医疗机构对自带药物输注及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核实使用的药物是否超越医生及机构权限。如:医师是否取得药品处方权(如:抗生素、麻醉或精神用药等);机构是否具备使用要求,诊所开展抗生素门诊输注是否取得审批等。

二、需要从专业角度把握药品使用指征及禁忌。

1、对于有专业能力的机构,可以通过邀请会诊等方式,由专业科室及人员给出用药意见,并开具医嘱或处方。

2、对于不具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要求患者提供用药医嘱或处方。

三、核查药品并做好登记。

1、确保药品来源合法,查验药品购药发票、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有中文说明书)、药品质检合格证等。

2、查验药品,对所带药品标签不清、外观污损、有絮状物、过期药品、国产药品非国药准字号、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以及可疑、来路不明的药品等不得进行使用。

3、核实药品与患者提供的发票、药品说明书及药品质检合格证等资料的一致性,避免药品与资料不一致,如:厂家、剂型等。

四、做好药品使用前告知。

针对自带药品质量、存储及使用等环节中风险,均应进行告知,并由其签署书面意见,如《自带药品使用告知书》。

五、规范书写病历,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医嘱或处方,并在病历中进行记录。并对输注过程及输注后观察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如:病程记录、观察记录、会诊意见等。

六、评估用药风险,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如: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是否需要行皮试?是否存在不良反应,发生不良反应是否具备处置能力、有无应对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药物说明”书要求进行用药。

七、做好相关登记及资料保管。

1、药品交由医院使用或保管的,要做好药品查验及登记,填写《药品查验及使用登记表》。

(1)做好药品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注册证号、生产批号、剂型、数量、效期等,每次使用时应由患者或家属与医院工作人员共同对药品外观、品名及数量进行核对并由患方签字确认,核对无误后再行药物配制,避免患者提出医疗机构串换药品等(特别是高价值药品,如:肿瘤化疗药物等)。

(2)根据“药物说明书”的存储条件进行保存,特别是涉及药品有冷藏、避光等有明确存放条件要求的。

2、将患者或其家属签署提供的药品采购发票、药物说明书及药品合格证明等资料纳入病案进行保管。

3、将外院医嘱或处方,以及输注中患者签署的《自带药品使用告知书》纳入患者病历进行保管。

4、对输注过程及输注后观察情况如实进行病历记录,如:病程记录、观察记录,发生不良反应的抢救记录等。

(作者:   段强,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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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患者,自带药物,纠纷,管理,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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