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
近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以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
医疗机构销售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采购交易。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药采平台采购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与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品种,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同一名称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中药配方颗粒按规定采购使用。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将中药配方颗粒在省药采平台挂网并保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参保人员需求,合理、规范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0月31日前,医疗机构可按现行模式采购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原企业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继续按《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5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康仁堂等三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53 号)文件执行。
◆编辑 | 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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