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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七批集采品种可替代药品名单更新,防范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
来源 | 赛柏蓝(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撰稿 | 陈芋
01
前七批集采品种可替代药品
名单更新
近日,一份关于印发《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的通知在业内流传。
文件指出,为监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实施情况,防范不合理的临床替代使用,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根据实际情况反馈,更新了第一批到第七批国家集采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名单,要求各地组织好监测工作。
在本监测名单中,第一批有25个品种、第二批有32个品种、第三批有55个品种、第四批有45个品种、第五批有57个品种,第六批有15个品种,第七批有58个品种,前七批共计287个品种 (文末附完整名单) 。
名单中的可替代品种被分为“完全可替代”“大部分可替代”和“一定程度上可替代”三类,例如,甲硝唑属于第七批名单中的奥硝唑口服常释剂型的完全可替代品种,替硝唑、塞克硝唑、左奥硝唑属于奥硝唑口服常释剂型的大部分可替代品种。
文末附完整名单图片
赛柏蓝后台回复“ 前七批 ”,可下载《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 完整版pdf文件
02
临床用量、价格变动是监测重点
此次印发的《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并未提及具体监测内容,参考此前河南、陕西等省市的文件可以推测,各地对可替代药品的监测仍将集中在临床用量和价格变动等方面。
2019年4月,“4+7”试点城市之一西安发布《关于落实国家4+7试点工作监测任务的紧急通知》,将25个中选药品的同类可替代药品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如果发生用量激增的情况,需分析原因并采取调控措施。
2021年12月,河南省医保局在《关于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提到,监测范围内可替代非医保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有同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监测范围内完全可替代品种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的,均需在病历资料中说明原因,未说明原因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监测范围内药品作为病历审核和现场检查的重点 ,并通过省药品采购监测平台加强对监测范围内药品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范围内药品的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发现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可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
03
防范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
替代中选产品
前七批可替代品种监测名单的更新,意味着带量采购对临床用药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已纳入集采的近300个品种。
今年5月,国家卫健委、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其中明确强调要 “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 ,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落实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政策。
此前,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曾在《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中提到,“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
为此,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例如,完善药品输入编码,当集采品种同类竞品,尤其是可替代品种出现非常规销售上涨时,将可被大数据监测。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强调,各省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
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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