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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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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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妇,应当,新生儿,医护人员,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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