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甘肃、青海、云南、广西相继发文明确可增补民族药。
国家层面已经明确“不鼓励基药增补”的方向,不过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允许适量增补少量民族药。目前甘肃、青海、云南、广西已明确可增补民族药。
近日,广西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公布广西民族药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对46家企业申报的346个药品进行认定,经过评审、公示、复核等程序,最终认定218个药品为第一批广西民族药(具体见文末附表)。
2022年7月14日,广西自治区中医药局印发了《广西民族药认定程序(试行)》《广西民族药认定标准(试行)》两份文件,明确通过组织开展广西民族药认定,遴选出一批具有壮瑶医特色,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民族药,推动广西优势重点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文件明确入选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具有民族药的“三性”(民族性、传统性和地域性),即该处方来源应为广西壮瑶等民族的民间验方或秘方,在民族地区应有传统的使用习惯;
制剂处方有一定比例的广西产的壮瑶药材,并且此种药材已经载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壮药质量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或已经获得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壮瑶药材质量标准立项研究;
功能主治符合壮瑶医药理论。
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种应排除认定:
处方来源于中医经典名方;
处方无壮瑶等民族医药特色;
处方主要原料药为化学单体化合物;
非广西企业原研的药品。
国家层面明确“不鼓励基药增补”的方向,但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自我国2009年设立基药目录以来,允许地方增补的双轨制就饱受争议。而国家也是出台多个文件,明确“不鼓励基药增补”的方向,不过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还是允许适当的增补少量民族药。
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文件提出,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2019年1月10日,国家卫健委、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提出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
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近年来,中药政策也是迎来利好。
2021年12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目前,甘肃、青海、云南、广西相继发文明确可增补民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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