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落实做好“八省二区”第三批集采和使用
7月27日,吉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吉林省于2022年8月1日零时开始执行第三批“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通知》中强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要求,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
一、约定药品采购量
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定的比例,确定各市(州)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采购量,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次中选药品采购量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下发。
其中中选企业数为1家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为60%;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为70%。头孢噻肟钠注射剂、头孢唑肟钠注射剂、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为50%。复方骨肽注射液、头孢哌酮钠注射剂、肌氨肽苷注射剂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为30%。
同规格2家企业中选的,按照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分配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分别为70%和30%。
二、落实医保各项配套政策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执行第一批扩围采购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等工作。“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结果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执行,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视情况可延长一年。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由医疗机构授权,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二)各地区医保部门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三)各地区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确保我省在8月1日前全面实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编辑 | 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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