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一轮药品集采接续征求意见
7月20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征求省第一轮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方案意见的公告》。就第一轮药品的集采接续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续签,共集采10种药品,相较于第一轮集采的11种药品,奥曲肽注射剂由于已开展国家集采不纳入本次接续范围。本次接续采购周期为 2 年,必要时可延长 1 年。
拟中选规则
本次接续采购实行多家中选。所有申报产品报价均不得高于本产品全国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中选价),高于的为无效报价。具体规则如下:
1. 原中选企业报价不高于同品种原中选企业全国最低中选 价平均值的,拟中选。
2. 原未中选企业在全国最低中选价基础上竞价,按报价由低 至高确定拟中选企业。竞价企业不超过3家的拟中选1家,4家及以上的拟中选 2 家。如参与企业仅1家的,接受原中选企业本次接续采购最低中选价的拟中选。
约定采购量分配
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在中选产品确定后,将约定采购 量按以下规则分配给中选企业:
第一步,医疗机构将所报意向量的 20%分配给同品种价格最低的前 2 家中选企业中的 1 家或 2 家。
中选企业在我省供应保障综合能力欠佳的(指该企业此次接续中选品种近一年在省平台的订单配送率不足 50%),不参与第一步意向量分配。
第二步,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将所报意向量剩余的60%,分配给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申报资格
同时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通过省平台提 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产品资格
属于本次接续采购品种范围、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且在本 公告发布时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
(二)申报企业资格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 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 国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药品注册批件中已注明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由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
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 质量和产能要求(以 2020 年以来国家及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或通报等为依据)
(1) 申报企业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无因申报品种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2) 申报产品全年产能达到该采购品种我省意向采购量的2 倍及以上。
2. 其他要求
(1)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中选价,并按照本公告和省平台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本公告提出的要求 和条件做出响应。若申报企业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中选价,或不 具备申报资格中规定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或涉嫌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一经确认,将被视为无效申报;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名单”,作出相应处理。
(2) 申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3) 申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被列入我省“违规名单”。
(4) 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企业,不得参与同 一品种申报。
(5)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包含临床常用包装。
(6) 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要求签订购销协议。
(7) 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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