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能力条件标准
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能力条件标准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用人单位可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其中现场工作或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13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半年的帮扶经历。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实践,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2.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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