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预嘱,对遗嘱的法律重构

2022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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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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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有权选择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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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一聊,从医疗预嘱,到心无挂碍

从法律的层面

从人生角度

01

我们是否有权选择死亡?

如果有一天,

自己患有不可治愈的伤病,比如说:植物人或脑瘫或中风。

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肢体能力,

需借助外部呼吸机或输入营养维持生命,

只能一直躺在病床上。

而你的家人,

无论是基于伦理道德,还是法律,

不能或不敢主动地停止你维持生命的设备。

即便,你事前做出了放弃治疗的提前安排,医生也不敢给你“拔管”。

因为,你的“医疗预嘱”没有法律依据,医院无权执行。

02

医疗预嘱,是什么

2022年7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将“医疗预嘱”合法化。

可谓:石破天惊

医疗预嘱赋予人,在医院请求死亡的权利。

医疗预嘱,是对将来有一天,出现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的医疗措施,提前做出的治或者不治的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医疗预嘱规定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03

生前医疗预嘱构成和实施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医疗预嘱合法有效并且能得到执行需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

1、医疗预嘱执行主体

医疗预嘱执行主体是医疗机构,这里的主体是责任主体,执行人是医护人员。

2、医疗预嘱执行程序

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3、医疗预嘱合法形式

设定医疗预嘱可以通过公证、录音同时录像、书面三种方式。

通过公证方式,是最可靠的,也是最没有争议的。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4、病情的判断标准

有医疗预嘱还不够,不是随便的病情,医疗机构就可以实施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两个判断标准:一个是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一个是临终。

但我认为这两个标准仍然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严格细化判断标准。

比如:第三方医疗机构或具有能力的医疗组织(如医学会专家团)进行复核、监督。毕竟医疗预嘱是一种放弃生命支持的授权和指示。生命不是儿戏,应当有复核或监督程序。尽量避免错误诊断。

04

生前医疗预嘱,写入遗嘱的必要性

试想有一天,我们或事故、或急病,不幸真的变成植物人,无法治愈,但维系生命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我们的家人在救与不救间分两派:一派是救,一派是不救。

我们的家人该听谁的?医院和医生该听谁的?

死亡,让人可怕。

但比死亡更可怕的是,在死与不死之间,给家人造成无尽麻烦、纷争和痛苦。

因此,当我们写遗嘱的时候,除了安排财产,还有必要同时在遗嘱中写上我们的生前医疗预嘱。

我们的遗嘱,第一条就应当是医疗预嘱。

05

医疗预嘱,如何有效的与遗嘱结合

生前医疗预嘱,如果写入遗嘱,需要同时满足生前医疗预嘱形式要件和《民法典》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要求如下: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风险提示:不能打印,必须用笔写。建议签名加上按手印。

2、代书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风险提示:代书遗嘱,本人仍然要签名。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风险提示:打印遗嘱,内容用电打印的遗嘱,不能只是自己签字按手印,还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如果内容是自己手写的,自己签字就行。这个是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别。

4、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风险提示:录音录像,不能只是录音,必须录像同时有声音。

5、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7、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结合《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如果一份遗嘱包括医疗预嘱,建议:

首选方式是:公证。

次选方式是:书面+两位见证人。

末选方式是:录音录像+两位见证人。

见证人应排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人员。即: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这两类有利害关系的人。

06

从医疗预嘱,到心无挂碍

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开始,从自2023年1月1日开始:

法律开始赋予我们,选择体面死亡的权利。

这是对生命的另外一种尊重,

这是一种文明的开始。

思考死亡,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生前安排遗嘱、医疗预嘱,并不晦气,是为了不给家人留下纷争,是为了家人更好的生活,也给世界多一分安宁与和谐。

有所安排,才能做到更安定的离开。

有所安排,才更容易做到无所挂碍。

《心经》说:心无挂碍,无挂碍故,无有恐怖。

我想,应该是这个道理。

作者简介:吴维钦,现居厦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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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或者,见证人,录像,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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