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创新!中西医可跨界注册、护士可开处方......
深圳医疗条例修订稿里增加了不少创新监管内容,医护人员的执业范围有所放宽,民营医疗机构自行设立服务项目的空间则略有收窄。
来源:深圳特区报、护理公开课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医疗条例(修订)》),修订完善了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
本次修订主要聚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供给侧改革,立足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医疗全行业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对医疗机构登记和分类管理、医患双方权益保护、专科护士制度、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与能力评价、医疗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很多内容属于全国首创。
《特区医疗 条例(修订)》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1 | 亮点一: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
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在“临终决定”上,深圳《医疗条例(修订)》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新条例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02 | 亮点二: 目录外用药需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患者的知情同意应该得到重视。 在治疗过程中,假如用药不公开透明,没有取得患者同意就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自费药品等,容易引起纠纷。因此, 《医疗条例(修订)》增加了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形。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取得患方明确同意:
1)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的;
2)开具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的。
03 | 亮点三:病例“讨论过程”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在对患者病情的讨论中,应该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敢于发表意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再通过讨论、分析、研究,最终得出最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案。假如将讨论过程向患方公开,可能会导致医疗卫生人员不敢发表意见,从而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
《医疗条例(修订)》在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复 印、复制病历的总体要求下,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 “讨论的结论”要向患方公开,但“讨论的过程”可以不公开。
新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疑难病例讨论、手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结论性意见,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04 | 亮点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备案
《医疗条例(修订)》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在国家关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上加了个“补丁”, 明确社会办医机构可以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但必须备案。
新条例第十九条
社 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外设立 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05 | 亮点五: 杜绝违规机构和人员“换马甲”复出
刚被吊证的医疗机构,换个“马甲”重新执业登记后,马上又再次营业?
为了杜绝这种事情,《医疗条例(修订)》增加了医疗机构违规经营负责人和投资者的禁业限制等规定,被吊证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出资人、医疗业务负责人,5年内都不能“重新出山”。
新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人、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06 | 亮点六: 打通中西医同时执业的“壁垒”
在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基本方针下,有不少医生开始跨界,走“中西医结合”路线,有“西医”考取了“中医”资格证,也有中医考取了临床医师资格证,但在进一步注册医师执业证书时,却只能“二选一”,西医或中医,只能有一个。
在《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医疗条例(修订)》适当扩大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允许中西医“跨界注册”。也就是说, 临床执业证书,可以加上中医专业;中医执业证书,也可以加上临床专业;但执业证书只能有一本,不允许中西医“双证”。
新条例第五十七条
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中医医师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07 | 亮点七: 率先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近年来,“专科护士”开始在中国兴起。他们有某一方面的独立专长,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门诊。比如深圳市人民医院的护士长田素萍,考取了“国际造口伤口治疗师”,开设了深圳首个造口伤口护理专科门诊。
然而,由于目前只有医师才可以开具处方,致使专科护理门诊需由医师开具处方后,护士才可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无法实际发挥专科护理门诊的作用。
借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均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限的做法,《医疗条例(修订)》授予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 允许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
新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
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
(一)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
(二)开具外用类药品。
08 | 亮点八: 加强对医卫人员“挂证”的管理
目前,除医师和护士外,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不需要明确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导致存在一个医疗卫生人员在多个医疗机构“挂证”,但实际上未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现象,这不利于医疗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医疗条例(修订)》对此作了规定,明确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并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执业机构。
09 | 亮点九: 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
跨境医疗有利于推动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内地医疗卫生人员和外国医师均可以多点执业,但《香港和澳门特区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圳执业,《医疗条例(修订)》对此进行了变 通,允许其经备案后在深圳多点执业。
新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
10 | 亮点十: 境外医生在深圳干满3年须考核
目前,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生在深圳执业,都要接受定期考核,但外国医生尚未有此要求。《医疗条例(修订)》统一规定,境外医师都要定期接受考核,以鼓励和引导高水平的境外医师来深执业。
新条例第六十九条
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精彩评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