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防疫人员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针对防疫人员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 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均享税收优惠!
为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根据系列公告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相关信息近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优惠力度等细则。
No.1 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免税政策惠及防疫全链条人员 《指引》明确,既要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针对防疫人员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针对防疫人员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 免征个人所得税。 《指引》规定,“防疫人员”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指引》进一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 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 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No.2 支持物资供应 这几种情况下免收增值税 《指引》进一步规定,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客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文件、公告。 《指引》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指引》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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