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药学变更不同,药品上市后,对药品的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计划等事项进行的变更属于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的管理范围。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均涉及到说明书的变更和修订。
2022年05月23日,《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正式发布。与2020年发布的征求意稿和2006年的旧版撰写指南相比,新版正式稿有和不同之处和重点要求?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如何变更?本文将分别梳理。
化学药品说明书撰写
此次正式稿相比于2020年07月06日发布的《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说明书的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2006年05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药说明书撰写的通用格式和撰写次序不尽相同(通用格式对比如下表)。
其中在2006版说明书通用格式中,【药代动力学】项单独列出;2020年征求意见稿中,【临床药理学】项下涵盖“药效动力学、药代动力学、遗传药理学”3部分内容;2022版正式稿【临床药理】项下涵盖“作用机制、药效学、药代动力学、遗传药理学”4部分内容。
此次正式稿应重点关注以下新增内容和重点要求:
1.对警示语字体、格式要求:警示语全文用黑体字。应设标题和正文两部分。各项警告前置黑体圆点并设小标题。各项末用括号注明对应的详细资料的说明书项目。
2.【性状】与质量标准中【性状】项保持一致。
3.【适应症】项下,对于附条件批准品种,注明本品为基于替代终点(或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4.【规格】项下①口服制剂:口服固体制剂(片剂、胶囊等),每单位制剂中有效成分含量大于100mg,以g表示,如 0.1g、0.5g、1.0g 等;如有效成分含量小于100mg,通常以所含药物量的mg表示。口服溶液,通常以每单位制剂的体积及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如30ml:30mg。②注射液:通常以每单位制剂中的药液体积及有效成分标示量表示,如5ml:5mg。③吸入制剂:参照中国药典规格项标示。④外用制剂:通常以制剂所含有效成分百分比浓度并结合每单位制剂的标示量(或体积)和有效成分含量比表示,如 0.1%(10g:10mg),0.005%(2.5ml: 125μg)。
5.【不良反应】按照临床试验期间和上市后不良反应分别列出。
6.【注意事项】应根据其重要性,按警告、注意事项的顺序分别列出。每个小项应设有显示其内容特点的粗体字小标题并赋予编号,以重要性排序。
7.【临床药理】分为作用机制、药效学、药代动力学、遗传药理学四部分撰写。
8.【临床试验】项下,对于附条件批准品种,注明本品为基于替代终点(或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化学药品说明书变更
与药学变更不同,药品上市后,对药品的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计划等事项进行的变更属于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的管理范围。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均涉及到说明书的变更和修订。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对临床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和风险高低,将临床相关变更分为重大变更(重大变更A、重大变更B)、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三种类型,变更分类依据及变更情形举例如下。
对于已上市药品临床重大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在实施变更前,向国家局提出补充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依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其中,重大变更 A 类,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及风险程度较高,通常需要严格设计并实施的临床试验数据和/或非临床研究数据支持。
重大变更 B 类,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一定影响,通常需要药品上市后药物警戒(安全性警戒)数据支持。已上市药品临床中等变更按照备案管理,微小变更通常不会影响药品安全有效使用,可按年度报告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及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以上是化药说明书撰写和变更的最新要求,持有人和企业相关人员应按照指南规定,做好说明书撰写、核对、以及后续变更的相关工作,以指导医师、药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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