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医疗行业出资行为四大缺陷与不足
孙书保律师基于对于医疗美容在内的中国消费医疗行业十多年的法律服务、以及承办的投资案件中,发现其存在的缺陷不足有:
01
股权代持现象普遍存在
隐名股东并不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实际投资人作为隐名股东,不在公司章程和市场登记股东名册中出现,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有的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只有口头约定。往往导致双方法律关系界定不清,权利义务不能理顺的问题,投资人的投资付之东流。
《股权代持协议》只是商事合同,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契约效力,实际投资人并没有在《公司章程》和登记事项中出现,因此并不具有《公司法》上的效力,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职权。
02
投资款直接投入筹备或经营
投入款项的性质不明确,没有法律保障
有些投资人是在机构筹备阶段,将投资款项直接用于支付机构的装修、采购药械等开办费用;或者在机构运营过程中,向机构投入的运营款项,并没有明确约定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同时也没有办理实缴资本备案手续。 此种情形导致的法律风险就是款项性质不明,在筹备阶段的投入如果作为出资款项,必须是将投资款支付至开办机构的公账,并注明为出资款,以公司名义对外支付各项开办费用;
对于运营过程中的机构注入资金也需要明确资金的性质,如果是投资款应当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手续,如果是股权转让,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上述款项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界定。即便不是投资款,也需要是否为借款做出书面约定,否则投资人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03
消费商股东及众筹
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投资违法或许浑然不知
消费医疗行业具有消费属性,因此也存在所谓的“消费商股东”或者“众筹”,对于消费商股东和众筹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严格设定商业行为模式和完善的法律文本。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消费商股东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必须给予引以为戒,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或者传销行为等,必须有对消费医疗行业业务娴熟了解的律师给予设计周全的法律方案。
04
大股东滥用权利
大小股东立场不同,易陷入决策僵局
此种行为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投资人更为关注的是企业的营利能力和分红,对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往往没有意识或者无能为力,过分依赖于大股东或者管理团队。小股东对于大股东滥用权利行为,并无太多制衡手段。
05
市场主体类型注册与约定不一致
使用文不对题的法律合同文本
有些投资人没有聘请专业律师,或者聘请的律师专业水平问题,使用的投资协议书的文本为在网络上下载后糅合在一起的,笔者在尽调过程中发现多起,在同一份投资协议书中即出现合伙企业的条款、又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比如投资人的身份确定为股东,也确定各方出资方式、治理结构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对外债务约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股东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
无心铸就大错,关键仍然没有法律指导
还有的是约定市场主体类型选择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却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等。导致在医疗机构资不抵债等情形下,导致在营业执照登记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如果有员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有限公司可以以此为案由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但是个体工商户则不可以。
06
律师建议
1、实际控制人与创始投资人共同确定,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类型,可以参考使用“元股权架构正确打开方式”。
2、聘请对行业了解的专业律师,确定业务模式,出具法律操作方案和对应法律文本,由律师针对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化给予明确建议和指导,并且在律师指导下根据事业发展情形进行动态调整,比如股东退出机制、引进资本、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事业合并分立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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