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医生被处分!违规接受药代行贿不可取
近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文章《以案为鉴 | 从一封举报信揪出的医疗腐败案》,经一封反映寺巷卫生院针灸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举报信,该区纪(工)委监委查处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寺巷卫生院针灸科主任陈新华涉嫌受贿。其中泰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杨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药品回扣60余万元、医药代表周某以现金方式送给药品回扣20余万元,两人均涉嫌行贿犯罪。
最终,陈新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以案为鉴,谨防医疗腐败
实际上,从大三甲医院到县域医院医生/主任/院长“落马”的事例并不少见。
2021年12月,据湖北省孝感市纪委监委网站披露,因违规接受医药代表吃请、收受礼品礼金,孝感市中心医院6名医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违纪资金。
据报道,因违规接受医药公司宴请,浙江台州市黄岩区第三人民医院5名医就受到了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批评教育相关处分。后不久,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中医院一名麻醉科主任也因接受医药代表代付请客餐费,受到暂停职务、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回近6千元的用餐费用。
2022年4月,中纪委网站就披露了一起严重的医疗腐败案例,作为海南省农垦广坝医院原党支部副书记、院长的刘某斌亲自带头参与造假,以医院名义给药品公司虚开购药发票和凭据等从中牟利,医院涉案人员超半数以上,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2年3月,据广西纪检监察网显示,据统计,2006至2019年间,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唐某祥,长期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礼品礼金共计1883万元,甚至主动要求器械商负担全家旅游过年所需费用,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2020年12月,据裁判文书显示,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易某华除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谋利外,在2005年至2017年期间还通过低价买房、高价卖房、报支机票等方式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520余万元、美元2000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小到吃喝、宴请,大到非法收受高额贿赂,不论是普通医生,还是医院一把手,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被外界“围猎”的对象,并由此一步步迈进腐败的深渊,值得警惕。
医疗反腐力度不断加大
自2021年4月,中纪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合力纠治医疗腐败顽疾》一文,释放出严厉惩治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的鲜明信号以来,不论是压缩行贿空间,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还是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都在试图斩断行贿者和受贿者利益链条。
同年4月,国家卫健委等9部门印发的《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就提到,精准纠治收受“红包”行为,保持打击“回扣”行为高压态势。5月份召开的部际联席会议,也申明严厉打击回扣问题,全面构建“亲清”医商关系。
2021年8月,随着《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出台,针对“红包”、回扣的专项整治行动也被提上了日程。要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纪医务人员,批评教育、通报处理、严肃清理,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并规定,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应认定为“红包”,应全部纳入此次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2021年11月,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更犹如一记重磅炸弹,惊动了整个医疗圈。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商业提成、参与欺诈骗保、实施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牟利转介患者、收受患方“红包”以及不收受企业回扣等。
而在地方层面,据悉,目前全国已有多地陆续出台开展严查严惩收“红包”、回扣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以甘肃为例,2022年4月出台的《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4年)》就提到,将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诊所、民营医院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行动,整治时间持续到2024年。
该方案还要求,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查实的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应当建立上缴登记制度。要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清除“红包”产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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