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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清说15 非流程手术医生吊照 行政查处医疗事故是主渠道

2022-04-19 15:40

民事医疗纠纷只有在行政执法查处医疗事故相关违法、刑事追责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快速、法治、高效的处理。

找出医疗纠纷法律层面的症结。

观众朋友大家好! 我是北京的宋中清律师。《医案清说》第15期,咱们关注一起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20年来的相关话题。

这是前不久安徽省卫健委公布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案的处罚情况。公布的违法事实如下:2021年5月21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医师刘丽琴未按正常就诊流程、未经流行病学调查接诊患者,为该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未完善术前检查、未签署术前同意书,对患者门诊就诊和手术情况未书写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最终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患者于2021年8月21日死亡。2021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处罚结果: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0元;刘丽琴,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这是今年以来,公开报道的第2起医疗事故。第1起是西安1月1日晚孕妇由于核酸问题被医院拒诊,在门口等待2小时大出血,致使8个月胎儿流产的医疗责任事故案。《医案清说》第2期“西安快速认定医院拒诊孕产妇为责任事故”,作了解读。

今年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在《医案清说》第2期,咱们讲了这个《条例》在2018年险遭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扼杀的情况。最终,国务院在新条例中,增加了“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条款,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活到现在,仍然是现行有效的法规。

虽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列举了5条:“(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但是归结起来就是“和解”与“诉讼”两条,外加“法定的其他途径”。因为无论什么机构的调解,都要把当事人双方自愿作为最首要的前提,可以把调解归结到“和解”程序里。

那么,那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定其他途径”是什么呢?

答案就在今年的这两起公开报道的医疗事故案件里:行政查处医疗事故。当然,还有这两起案件都没有提到的刑事问责医疗事故罪,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定其他途径。

今天这期标题,为什么说“行政查处医疗事故是主渠道”呢?

因为,按照2014年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刘远立给出的,中国每年因医疗事故和差错致死100万人到200万人,加上致残的数目,调解、诉讼根本无法完成这么多案件。新冠疫情之前,2019年,中清律师随所在的区律协领导,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研律师调解的相关情况。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法官每人每年办理医疗纠纷案件600多起,平均每天要出2~3份裁判文书。在晚上,下班以后,会发现法官办公室超过6成亮着灯,法官通常要加班到晚上8、9点钟。所以,调解、打民事官司根本无法成为解决医疗纠纷数量占比较多的途径。

那么,正如今年公开报道的两起医疗事故行政查处、认定的程序一样,民事医疗纠纷只有在行政执法查处医疗事故相关违法、刑事追责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快速、法治、高效的处理。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可以附带解决民事医疗纠纷;刑事诉讼也可以附带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尊重医疗法律,请从尊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行政问责、刑事问责程序开始。这才是真正的、主要的医疗纠纷法律程序。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欢迎转、评、赞、关。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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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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