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护车让路而导致违反交规的不予行政处罚
院前急救是对出现的突发伤害与急、重、危症等现象,为了挽救患者性命而实施的现场紧急处置行为,也属于极为关键的急救活动。及时的院前急救能有效稳定伤患的生命体征(呼吸、心跳、体温与血压等),减轻患者疼痛,并防止病情严重恶化,为其到医院接受救治提供了一定的宝贵时间。
据悉,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江苏省院前急救机构在承担日常急救转运任务的同时,担负了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例、发热等患者转运任务,在患者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目前的院前急救事业也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例如,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建设发展的职责需进一步强化,急救工作机制与部门协调机制也需健全;涉农地区院前急救站点覆盖面不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还需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的经费投入与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公共事件医疗援助能力也需再增强。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实现院前医疗急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 图源:摄图网
日前,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加强急救体系建设、按照质量控制规范施救、从业人员待遇同岗同酬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这一重要公益性事业进行全面规范。
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
需要的原则及时送治
《条例》明确,对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及时送治。“患者或者家属等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予以确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指出,《条例》要求对疑似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送往有相应救治能力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为保障急救人员更好开展急救工作,急救人员无法联系急救呼叫人员,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爆炸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请求帮助,这些机构应予以协助。
急救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拖延急救服务
陈志红表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有效衔接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的关键一环。 因此,《条例》明确,急救人员在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等信息,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此外,《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同时,《条例》还明确,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按照省和设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救护车让路而导致违反交规的不予行政处罚
为打消公众参与救护患者可能导致交通违法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院前急救从业人员,实行同岗同酬
另据《条例》显示,其中对院前急救从业人员待遇和经费保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从业人员待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急救医师、急救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建立急救医师、急救护士转型发展保障和带薪转岗培训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完善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文信息来源:江苏省卫健委、新华日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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