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护士之死|医院“疫情防控”与“紧急救治”冲突的法律思考
01
又一个让人难过的事件
上海市东方医院护士周某家中哮喘,家属紧急将周某送到上海市东方医院急诊,但因医院疫情防控急诊关闭,家属不得不再将周某送到别家医院救治,最终护士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东方医院3月25日发布“情况说明”如下:
再到这样类似的消息,感到难过和惋惜。
疫情以来,出现不少因医院疫情防控,无法接诊,引发或诱发患者死亡的事件。
如今,发生在上海
如今,发生在公立三甲医院
如今,发生医护人员自己身上
上海市东方医院关闭急诊通道的原因是:“我院南院急诊部因疫情防控需要,正暂时关闭,进行环境采样和消毒”。
从“情况说明”可以看到:周某家属应是不清楚上海东方医院“关闭急诊”。
根据高德地图和滴滴显示:上海东方医院到仁济医院东院4.2公里,驾车13分钟。
如果患者家属知道上海市东方医院急诊已经关闭,如果直接从家中直达仁济医院。我想多给患者的时间可能不止13分钟。
我不知道,对于一个哮喘发作的病人,多13分钟或更长时间的救治,生命是不是还有更多想象空间。
疫情之下,医院也很不容易,我们都看到了各医院为疫情为民众健康的付出、辛苦和担当。
我们不应过分的苛责医院疫情之下的管理不当,甚至也不应过分苛责上海东方医院为防控疫情“暂时关闭急诊”。
但,这不能成为不反思的理由。
疫情防控医院关闭急诊,机械地拒收危重病人,是疫情高压管控下,带来的整体问题。
疫情常态与反复,这样令人难过的事件,可能再发生在任何一个区域,任何一家医院,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
02
事件的法律反思
反思可以从很多层面,可以从道德、伦理、情感、管理等。
为什么要先进行法律反思,因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担负着一个区域紧急救治的重要使命,甚至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民众紧急情况下生命救治唯一的选择和通道。
疫情防控很重要,但是否到足以需要关闭生命通道?
如果疫情防控是为了人的生命健康,为了疫情防控关闭生命通道,也必将损害危重患者群体生命健康,有可能是我们每一个人。
医疗机构为了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关闭急诊?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
先梳理一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最高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紧急情况,医方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患方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7月18日,《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2号)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危重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医疗机构无权也不能擅自拒绝。
03
观点和建议
一、医疗机构擅自关闭急诊通道,实质违反法定的紧急救治责任和义务。疫情防控,不能成为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或行政机关关闭急诊的法定理由。
二、如果疫情防控真需要暂时关闭医院急诊,应当谨慎和严格规范程序:
1.充分评估疫情的严重性,是否足以达到需要关闭急诊通道;
2.考虑该医院所承载救治的人口范围,提供必要替代医院或急诊通道;
3.关闭急诊,应由疫情防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审查或备案);
4.应提前充分、有效的广而告知,让民众知悉,避免耽误救治的时间和机会。
04
写在最后
医院关闭急诊,同时也关闭了需要紧急救治患者的生命的通道。
法律反思,不只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生命的敬畏。
我相信每个医院都不希望看到死亡,但疫情防控行政压力,容易使人忽视法律、甚至生命。
春天来了
又是一年芳草绿
一年之际在于春
我想反思,会让我们越来越好。
作者简介:吴维钦,现居厦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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