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药品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药品类别,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则,以通用名(含剂型)确定20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具体详见文末附件。
支付规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公布的支付标准执行,销售价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规定执行。
(二)定点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规定执行。
(三)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规定分担。
(四)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动态调整
(一)试点药品被纳入国家谈判的,按照国家公布的支付标准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二)每年根据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动态调整支付标准。
(三)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同通用名未挂网的试点药品,可以不高于其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价格(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
试点药品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关于支付标准正式文件,按正式文件精神做调整。
据统计,截止目前已有多省公布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梳理发现每个省份医保支付标准和品种并不完全一致,有价格上的细微差距也有品种的异同,但不管怎么说,同一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统一已经势在必行。(如需查看各省具体品种,请登陆易联招采APP《各省开展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情况汇总》查看)
▶甘肃:23个
▶新疆:21个 ▶贵州:24个 ▶江西:29个 ▶广东:27个 ▶广西:27个 ▶河北:27个 ▶安徽:22个 ▶湖南:28个 ▶河南:29个
▶福建:30个
▶陕西:30个
▶四川:29个 ▶山东:23个 ▶内蒙古:30个
▶江苏:25个
▶西藏:18个
▶浙江:20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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