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患者的录音录像行为,医生又该怎么做?
“刚刚 29 床家属把你换药的过程全录下来了。”胆胰外科医生程薇听到同事这样说。
来源丨丁香园
程薇整个人都紧张了起来,确认自己的操作无误后,随之而来的是恼怒和无奈:“我觉得自己对工作已经尽心尽责了,但人家可能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信任我。”
程薇试图让患者和家属删掉刚才的录像,但家属质问她“如果不是心虚,为什么要急着删录像”。程薇最终退让了。 丁香园论坛上,曾有站友发帖求助:一个上午门诊,被两个人录了音,被三个人录了像,该怎么办? 这种“明星”才有的待遇,放到医生这里,就很难不保证会引发医疗纠纷或者相关舆论事件。 急救车接诊猝死患者,时候家属录音索赔120余万
2014年,患者李某在上班时突然昏迷,同事呼叫急救电话,救护车约30分钟后到达,检查患者已无生命迹象,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为直线。急救医生向现场领导及同事交代病情,与家属电话沟通后,家属表示理解,放弃抢救,拒绝报警,对死因无异议。
事后,患方与救护车随车医生和司机分别通话,并对通话进行录音。
随后,患者家属将录音作为重要证据,起诉急救中心,以救护人员存在过失为由,索赔各项费用120余万元。 最终,此案因为患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患方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国内,利用录音录像引起舆论,投诉医生的事情并不少见,诊疗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也经常作为证据被患者提交法庭。 在丁香园一次对 2700 名医护人员的问卷调查中,有高达 86.3% 的医生都有过被患者拍摄录音的经历。这些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是否会侵害医生的合法权益?
被拍摄的医生中 70.7% 选择拒绝(图源:丁香调查)
“偷”录医患间谈话是否合法,其视频语音能否作为证据?
一般来说,医疗红纷属于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患方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医院,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录下与医生讨论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的通话,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虽然录音是秘密进行的,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仅仅依靠录音证据就能认定医疗过错吗?我国法律规定,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符合 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采纳录音证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
其二,录音证据内容清晰,谈话人身份明确,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 虽然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司法实践中私自录音录像很少被法院采信。 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法院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主要以患者的病历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录音证据很难成为撼动鉴定结论的关键。 因此,录音证据可能可以作为旁证证明一些事实,但对于认定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作用极其有限。
面对患者的录音录像行为,医生又该怎么做? 来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张永泉律师律师建议医生“言行一致”,即尽量减少书面记录和口头告知的内容差异,不刻意地简略告知内容,也不刻意去诱导或误导患者。 同时,张律师认为医院应该设立专业的谈话室,配备监控摄像和录音设备,在保证患者知情的前提下完整记录告知和谈话的内容。目前北京等地的医院已经开始为此投入精力。 随着操作和设备的逐步完善,录音录像应该成为一种对医生和患者都有利的双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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