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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发热门诊拒诊发热患者,患者意外死亡,患方索赔30万!

2022-02-28 14:32

急诊是不是不能拒诊?不能推诿?

疫情来临,没有发热门诊,能否拒诊发热患者?疫情来临,面对严格的管理规定又应如何应对?

案件回顾

患者老年男性,于2013年晚20时40分左右,因发热到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分诊护士告知已暂停发热门诊收诊,让其到其他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患者于21时离开,21时40分到达另一家三甲医院急诊,于22:30分心率为零,血压测不到,呼吸停止,心电图波直线,家属放弃进一步有创及药物抢救,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患者死亡后,患方向医院提出意见,医方出具《关于患者患者家属投诉的回复意见》。

患方将医院诉至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患方当天晚间雇请轿车送到医方的急诊科就诊,医方急诊科医护人员以其发热门诊已经取消为由,拒绝对患者进行及时救治,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就要求患者转往其他医院,致患者在赶到另一家医院后丧失抢救时机。

医方辩称,关于患者来院就诊的事实无法核对,医方的挂号记录没有此人的挂号记录。故无法确认死者曾来院就诊。

原告所称的时间段,医院的发热门诊正处于停诊改造阶段,患者如果来院就诊,医院导诊人员会提醒他们留意相应的告知。并不是医院拒诊,而是由于客观条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关于急诊的管理规定,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等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本案中,患者来急诊科就诊,工作人员仅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了初步了解,即要求其转院治疗,而未对患者进行相应的诊治,以便根据患者的疾病危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患者转往其它医院,在到达下一家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方4万元,诉讼费5500元,医患双方各承担1/2。

急诊是不是不能拒诊?不能推诿?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卫生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急诊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确保患者就诊权益。”“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并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保证为患者提供药学、检验、医学影像等及时连贯的服务。”“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

需强调的是,各项规定中强调的不能推诿、拒绝患者,这里指的患者是“急、危、重症患者”,而非所有可以门诊就诊的患者。当各种制度、各种法规都规定急诊医生不能推诿、拒诊患者,危重症患者需要积极救治,稳定后才能实施转诊。但拒诊、推诿事件仍旧层出不穷,没有人进一步追问一句:医院为何拒诊?

急诊医护人员如何规避风险?识别危重症患者尤为重要。不需要急诊救治的患者可以等一等,建议直接转院也没有问题。而生命体征不平稳,病情危重需要立即救治的患者,急诊科不能拒绝。所谓不能“见死不救”,这个是准则。只要患者走进急诊,医患双方也成立某种契约关系,医方有义务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无论患者是否有家属,是否缴费挂号。

来源|医脉通(ID:med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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