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中医人,有哪些与我们息息相关,有哪些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又有那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全法共7章67条,作为中医人,有哪些与我们息息相关,有哪些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又有那些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对此,笔者认真学习了全文,并进行了初步整理,认为事关中医药特色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西医并重更加突出
一是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临床类别医生不能使用中医药,中医类别医生不能从事临床内、外科工作的问题。《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简单的说,就是只要取得医师资格,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西医可以用中医的方法为患者诊治,中医也可以在综合医疗进行临床科室工作。二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明确了中西医优势互补,相互交流学习是医学发展的趋势。第三十七条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规定相关部门完善中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从而培养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三是在加强医防结合方面,确立了中西医并重建设公卫应急体系的工作思路。第四十五条明确:“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这也正是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形成的以中医药为特色、中西医结合救治患者的最佳方式,也为中国方案独特的亮点。
管理部门更加明确
一是建立各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通过归口明确职责范围,让履职名正言顺,有利于开展医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监督执法机制。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为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监督执法机制、强化中医医师执业行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准入资格更具中医特色
一是更充分注重中医人才的独特培养模式。《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从这条可以看出,虽然《医师法》提高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准入学历要求,但从中医的实际出发,针对中医医师独特的培养方式,增设这样的条款,有利于进一步发掘中医药人才,规范中医医师执业行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这一规定也与2017年《中医药》法保持一致,体现了法律的协调统一。二是更加保障个体中医执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本条规定,为中医个体行医打开方便之门,切实维护了个体中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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