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应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有机结合,规范数据收集,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不搞
2022年2月9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发布《关于抓好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意见落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工作要求,发布了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

《通知》指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应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有机结合,规范数据收集,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不搞重复评价。
评价指标共八项,涉及27条二级指标,具体来源于医改监测系统、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卫生健康财务年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满意度调查。评价指标的试行,将全面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值得关注的几个评价指标。
1、按病种付费(DRG、DIP、单病种)

指标:按病种付费(DRG、DIP、单病种)的住院参保人员数占公立医院总住院参保人员数的比例
指标要求: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也曾明确,“十四五”期间将着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明确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费用占全部住院费用的比例达到70%。
虽然此次发布的评价指标只提出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这只是现阶段的要求,根据"十四五"规划来看,逐步达到70%才是最终目标。
2、CMI值

指标:三级公立医院病例组合指数(CMI值)
指标要求:检测比较
CMI作为反映医疗机构整体技术难度指标,CMI值高被视为医院收治病例的评价难度大,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强。
目前,CMI不仅被应用于医保付费,也被应用于质量管理。在降低医院平均住院日的过程中,CMI被当作检测指标,去抑制盲目追求缩短住院日而造成的资源浪费,优化病种管理。与此同时,CMI还被广泛应用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
3、平均住院日

指标:三级公立医院平均住院日
指标要求:降低到合理水平
平均住院日是反映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和医院总体医疗服务质量的综合指标,集中体现了医院管理、医院效率和效益、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开展日间手术,有效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减少患者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控制成本,提高院整体运行效率。
今创DRG/DIP医保整体解决方案基于在院运行监管、医保费用盈亏分析等方面,精准把控医疗成本,提升医疗能力建设,促进医院精细化管理,实现院内对院内医保的监管与长效发展。
4、患者满意度

指标: 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
指标要求:逐步提高
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分别为85.41分、91.01分,略高于同年度二级公立医院。患者满意度是国家评审等级医院和进行医院管理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是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的、具有长期性的任务。
今创数字化随访系统充分利用医院现有资源,集患者信息查询、医疗追踪、医患交流等为一体的数字化随访平台。功能完善、操作便捷,高效完成随访工作,更好的提高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牵头协调机构:
为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建立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重点评价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把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强化对公立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新体系、引领新趋势、提升新效能、激活新动力、建设新文化等方面,全面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评价方式
(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制定《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见附件),每年对各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相关评价指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各地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可结合本省(区、市)实际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对本省(区、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自评。
(三)各地市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各县(市、区)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评价,经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同意后,可结合本市实际适当调整评价指标。
(四)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公立医院进行评价,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不搞重复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省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每年5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区、市)的评价工作。
(二)规范数据收集。评价指标相关数据直接从医改监测系统、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卫生健康财务年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满意度调查等现有信息系统中抓取,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增加医院填表报数工作量。
(三)强化结果运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将评价结果通报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力度,强化对工作滞后地方的督促指导。
联系人:杨娟、陈岩
电 话:010—62030893、6203089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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