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出台,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十五条)
那么,如何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1月20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哪些行为可以举报?
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谁有权举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向谁举报?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工作。
怎样举报?
1.渠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部门接收的举报线索,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2.对举报人的要求:(1)线索具体: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2)真实: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接收的举报进行登记。
举报的受理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提出。
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举报,可以报请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的举报。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举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告知。
对于已经立案的举报事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被举报人应当依法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举报的保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的统计分析与公布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举报统计分析报告。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的奖励
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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