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基层公卫管理迎新变,“村民公共委”的八大新任务
整理:十三
来源:健康县域传播平台
日前,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
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
“成立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委”),对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乡村(社区)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监察专员傅卫在解读时表示,是组织群众参与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重要力量。
特别是在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内各驻地单位组织和辖区居民的协调动员、参与“敲门行动”、重点人员排查、协助处理辖区疫情、参与封控管理、加强疫情防控宣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两年来,为加强社区疫情防控,我国现有较大部分省份已经不同程度上在村(居)民委员会推进了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建设,其中,北京、广东、安徽、甘肃等省(市),就已在全省(市)范围内全面推开。
有业内人事向《健康县域传播平台》透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了这样三条:其一、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其三,则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由此可见,本次《意见》的公布,实际上是在落实宪法的内容。
工作移交需在三十日内予以明确
《意见》提出,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
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
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意见》明确,公共卫生委员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明确八大具体任务
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
一、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二、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
三、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五、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
八、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宣传值守等活动。
责任编辑:马源
审核:汪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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