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价的“地区差别”何时得消除?
“同命不同价”的内涵。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直以来按省份不同、城乡户籍不同进行计算,这就造成了死亡赔偿金金额因地区差别、城乡户籍差别而出现不同,俗称“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的原因。不少专家学者解释,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价值,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命价,而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但在老百姓的眼里,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命价。这也是法学专家与群众意见冲突的地方。
“命价”城乡差异已经解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受害者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争议经常性发生,金额往往相差2-3倍,现在农民进城务工现象非常普遍,由于用工手续不规范,或者打临工,对于如何证明在城镇务工并居住的举证上存在困难。各方争议声比较大。2019年9月2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各地高院在各省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一体化,死亡(残疾)赔偿金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同命不同价”城乡二元化的问题已经解决。
“命价”地区差异仍然存在。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数据相关悬殊,导致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也相差巨大。例如,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21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也就是说北京2022年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为163万元(81518元×20年=1630360 元),而广西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为71万元(35859元/年×20年=717180元),可以看出生命价值的地域差别(当然在其他地区发生人身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死者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北京的可以适用北京标准)。
“命价”地区差异应予解决。解决“同命不同价”的地区差异有何理由?理由同解决“同命不同价”城乡二元化理由一致,在此不予赘述。“同命不同价”的地区差别有没有解决的可能性?有,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实现了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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