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研不诚信案件,对医院有哪些影响

2022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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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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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梳理医学科研不诚信案件275例基础上,就医学科研不诚信案件对医院管理的影响,提出个人建议,以供实践参考适用。

      近年来,医学科研不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关注。国家在立法和政策方面均有所完善,如《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强化了对科研不诚信问题的惩治力度,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6月3日起开设医学科研诚信专栏,并自2021年6月8日起已发布13批次《部分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共计275例,涉及不诚信科研人次895次。基于此,笔者在梳理前述案件275例基础上,就医学科研不诚信案件对医院管理的影响,提出个人建议,以供实践参考适用。

(一) 医学科研失信案件基本情况

1、受调查主体: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1)上述医学科研不诚信案件中接受调查处理结果的工作人员主要为临床医护人员,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2)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受调查主体主要为中级以上职称,并在科研领域收获多项荣誉,或参与或主持多个科研项目,包括省市区或校级项目;

(3)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担任重要职务;

(4)大部分因所发表的论文收获科研奖励、职称职务晋升、评审专家资格或提名资格或科技人才、杰出青年人才等荣誉称号;

(5)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大多且主要为公立医院,覆盖省市县(区)三级医院或教学医院,如医科类大学附属医院或综合大学临床医学院;

(6)医学科研失信项目涉及人员以2人以上为主,其中,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或为同一人或为不同作者,但第一作者受到的处罚或处分较重。究其原因,或于三级医院或教学医院相较于二级医院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更多,且科研作为三级医院评审或复审的重要考核指标,故2021年度涉及医学科研不诚信的案件主要发生于三级公立医院的缘由所在,但仍需引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以及临床科研人员的重视。

2、科研失信行为表现:

3、科研失信处理结果:

    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结合上表可知,科研失信行为处理类型主要分为:(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做出书面说明或检讨、诚信承诺书,计入科研诚信档案;(2)撤稿,并追回科研经费、版面费或科研奖;(3)暂停、取消科研项目申报,终止、退出或撤销科研项目;(4)撤销因科研收获的奖励和荣誉,包括职称或职务、评优评先等;(5)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6)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7)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8)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9)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10)如科研失信人为党员或公职人员,还将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而责任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受到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如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其中,(1)~(8)较为常见,部分医院还将予以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同时,上述处理措施合并使用的情形较多。

(二)医学科研失信对医院管理的影响

1、医院声誉影响。

   国家卫生健康委开设医学科研诚信专栏,除宣传科研诚信政策法规外,还针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按照《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查实并公开通报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予以转载通报。该举措凸显了国家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态度和打击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同时,因在专栏通报,永久挂网,无法撤销,且容易被同行获悉,影响医疗机构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2、医院学科建设可能不达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科研项目系三级公立医院持续发展学科建设指标考核重要内容,其中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项目经费和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转化金额均与科研成果息息相关,如科研失信,则直接使得本项指标百分比下降,且科研成果转化中,如发生科研失信,发生科研成果虚假、抄袭、盗用,则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或科研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此外,科研项目与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价相关,如三级医院评审、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等。

3、影响医疗质量安全。

   如科研失信行为导致科研项目工作人员职务降级或职称撤销或缓聘,将影响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例如,门诊坐诊安排和住院部三级医师查房、会诊以及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科研失信也将影响医院管理能力和质量的评价。

4、科研失信损失。

   部分引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因科研失信将被撤销职称或缓聘职称,或被取消申报科研项目资格1年、5年、8年或永久,或被取消社会任职或行业协会、学会资格,都将无法实现医院引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的目的,如学科建设、医院绩效考核、医院科研能力评价等。同时,还将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使得医院投入更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三)规范建议

1、人才引进或职称晋升前,做好科研诚信调查。

   一方面,可通过卫生健康部门官网查询该人才在科研诚信领域是否存在失信行为,也可向该人才曾经工作的单位或就读的科研院校了解其科研诚信情况,同时,也可以调阅档案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可完善人才引进协议或聘用合同签订,特别是科研项目服务协议或条款,如发生科研失信,包括入职前和履职期间的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及其法律后果以及损失承担,如解除聘用合同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

2、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根据《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可知,一方面,医院应加强院内科研诚信管理。从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情况看,医院科研失信情形存在多发现象,说明科研失信行为是存在抱团情况,如医院整个科室或多个科室均存在该类行为,因此,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完善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将科研失信与绩效、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并院内通报和公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或管理系统,加强自查,避免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行政风险。

3、增加科研项目伦理和法治培训,增强法治意识。

   科研条件和实力是衡量医院软实力的重要标准,且医院科研人员均属于医院长期培养或投入巨大成本的重要资源,应加强科研项目依法合规和伦理培训,申报、立项、结项等环节均应严格遵循医学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确保各个环节符合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因此,应加强各个环节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培训,包括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秘书的培训。

(作者:刘春林,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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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研,医院,诚信,失信,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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