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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民医院院长退休4年多被抓!收受财物2千多万,判刑11年

2021-12-27 00:00   健康大河南

12月26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李元峰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12月26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李元峰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黄国清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查明:

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元峰利用担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党委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向四川省人民医院及辅导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等9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18.9498万元2006年12月,四川省人民医院监审处发现该院护理部结余账外资金150.95万元,时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李元峰与其他三人商议后,决定4人分别保管该笔资金。李元峰退休后,将其保管的28万元予以侵吞。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表示认罪认罚,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严重错误,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希望其他人员引以为戒。合议庭休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李元峰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元峰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李元峰作最后陈述来源: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元峰简历:

男,汉族,1952年6月生,四川通江人,大学本科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

1975年12月至1988年4月,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工作;

1988年4月至1992年3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副处长;

1992年3月至1999年10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处长;

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副院长;

2002年10月至2006年4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常务副院长;

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省科协副主席;

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省政协文体医卫委员会副主任,省科协副主席;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省政协常委、文体医卫委员会副主任,省科协副主席;

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任四川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省政协常委、文体医卫委员会副主任;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四川省政协常委、文体医卫委员会副主任; [3]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工作;

2016年3月,退休。

曾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共十七大代表,曾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等多项表彰奖励。

2020年12月30日,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四川省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李元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文信息来源:四川日报、四川省纪委监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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