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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保目录落地,元旦开始执行

2021-12-25 19:24

各省均为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广东 ——

       12月23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2021年版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不得自行制定或增加药品 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2022年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

   《2022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所有协议期内国谈药品均纳入‘双通道” 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如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国家、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情形,省医保局可相应调整有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2022年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对国家谈判药品,我省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所有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及其同通用名药品均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已纳入《2022年版药品目录》西药部分或中成药部分的原国家谈判药品,仍属于“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健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升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定期报送国家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各地要及时将《2022年版药品目录》内药品按相关规定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保障药品供应。各地要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2年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对医疗过程中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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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12月22日,新疆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并将53个民族药和451个中药饮片纳入新疆医保。

      《2021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严格按照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类别分类支付。 275种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纳入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通知指出,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53种民族药继续按乙类药品支付; 《2021年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对于原经自治区、兵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不得高于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的支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谈判药品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采购和省采、省际联盟集采)等情形,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对国谈药品、特病用药、门慢特药品实行“双通道”管理 各统筹地区应对国家谈判药品、特殊疾病使用药品、门诊慢特病药品实行“双通道”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鼓励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新疆医疗机构药采平台、兵团药采平台采购药品,保证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落地实施。 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加强特药“双通道”药店管理 各地要及时更新纳入“双通道”管理的特殊药品名单。各统筹地区应加强特药“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继续按要求定期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乙类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按照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1〕9号)要求,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自治区、兵团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2021年12月底前谈判药品挂网 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同时要做好药品挂网工作。自治区、兵团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44331640388090367 87121640388090601 

—— 浙江 —— 

       12月23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我省基金支付范围。原浙江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另行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通知指出,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国谈药品各地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省级招采部门要在 2021 年12 月底前将国谈药品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可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及时发布医保药品目录信息。各地要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 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及时更新“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品;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国谈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完善国谈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反馈国谈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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