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已成为行业关注重点之一
政策聚焦
01 国家药监局:药店禁售麻醉、放射性等药品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稿”要求: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场所储存或者销售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购销记录、存储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展追溯数据采集、储存及交换,向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提供药品追溯信息,实现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
·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
02 国家卫健委:21家医院获评五级乙等
11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结果(第二批)公示的通知》。通知显示,2020年度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中第二批测评的包括10个区域和92家医院。此次测评对申请参加的有关区域和医院信息化建设水平进行技术评价,共有21家医院获评五级乙等。
03 国家网信办: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细则,多项内容关联医疗行业
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数据跨境安全等内容以及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详细规定。
· “总则”第六条:数据处理者对所处理数据的安全负责,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机制。
· “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十五条: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 第三十三条:数据处理者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同意。
04 海南药监局:支持互联网处方药销售
11月11日,海南省药监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信息保密。
·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配审核,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使用标记。接收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在线处方,处方的销售范围应当符合互联网诊疗要求。应当保存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 药品网络销售者可以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关网络服务商自建网上店铺开展药品网络销售。
· 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并为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05 北京医保局:新增2家“互联网+”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11月1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批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明确将北京清华长庚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2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自2021年11月1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保服务。
06 河南省:到2025年,全省建成10个区域康复中心,5个示范康复医院
11月12日获悉,河南省卫健委联合省发改委、省医保局等8部门出台《河南省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实施方案》,计划到2025年,全省建成10个区域康复中心,5个示范康复医院,群众享有全方位全周期康复医疗体系。
为加快推进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方案明确提出,河南省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速健全完善全省康复医疗体系,计划到2022年,河南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合理、素质优良的康复医疗专业队伍,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达到6人、康复治疗师达到10人。到2025年,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达到8人、康复治疗师达到12人,人民群众享有全方位全周期的康复医疗体系。
大咖观点
01 毛群安:患者信息安全应明确红线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医疗法治研讨会在京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毛群安在会上指出,医疗信息安全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工作中,凡是涉及患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使用,都应该清晰界定信息数据安全的红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患者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保护工作,处理好个人隐私保护和防疫工作之间的关系。
*部分内容摘自政策原文,新闻资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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