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看!国家医保局发布药品集采续约制度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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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份开始,“4+7”的试点城市的25个品种1年标期陆续结束,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医保支付能力不同,各地的续约方式也不一样。 

自2020年3月份开始,“4+7”的试点城市的25个品种1年标期陆续结束,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医保支付能力不同,各地的续约方式也不一样。
主要有2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省级自主重新谈判这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20年3月20日上海发布《关于本市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续签结果的通知》,对标国家扩围中选价和中选平均价,不接受价格调整规则的优先考虑扩围中选品种中本市前两年采购量大的企业, 种模式下的代表区域有上海、重庆、北京、天津、西安、成都。
另外一种模式是加入省联盟或直接对接省标型该种模式以沈阳、大连为代表,沈阳、大连市在“4+7”试点期满后,转为联盟地区采购,由辽宁省为主导,参考“4+7”试点及扩围中选企业及其他省中标企业情况再进行续约。
2021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2021年1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基本原则仍然是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其中明确指出要分类开展接续,上一轮集采 时差额中选的品种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对询价未成功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注:下为政策核心要点
分类开展接续。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1.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可根据企业报价意愿,结合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2.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协议期,适当调整采购周期,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的执行时间。鼓励对企业的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应等开展综合评价。
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各省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给予较高的权重。暂未采用综合评价的,应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上一轮已中选企业,如综合评价结果或信用、履约情况较好,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如信用、履约情况较差,在接续规则中应予以惩戒。申报企业如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所在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完善配套政策。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回款压力。完善集采品种挂网规则,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切实提升患者获得感。
加强履约监督。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针对中选企业供应、信用等方面开展监测评估,压实履约责任,并将评估结果应用于未来的集采工作。常态化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和及时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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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采购,价格,评价,中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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