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际互认,趋势之下危机并存

202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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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并将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上行下效,很快贵州省卫健委首先发布实施方案,要求2022年内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

今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并将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上行下效,很快贵州省卫健委首先发布实施方案,要求2022年内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并提出把经济杠杆作为手段,即 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相关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

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确实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由出具结果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并纳入对相应质量控制机构的考评。

国家卫健委通知中并未列明互认的检查范围,但贵州省作为首倡者还明确了互认的范围,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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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应该互认吗

在文件里把指导互认的检查项目分为实验室检查与影像检查两类,虽然不严谨,我们看一下这些项目是不是应该院际互认。

第一类是临床免疫检测,只规定了乙肝两对半和甲肝、丙肝抗体,急性肝炎潜伏期普遍在50天内,如果短于这个时间窗口,大部分可以认为并未感染。

临床生化检查项目较多,但是我注意到里面有非常多时效性项目,如果项目超出正常值范围,特别是 肌酐、淀粉酶 这类直接反映特点疾病严重程度的指标,即使在住院治疗期间也需反复检查,显然对于存在特定病史的患者,直接以陈旧结果收治存在不妥当的问题。

血液与体液检查结果内容更为丰富,但是包括凝血时间类的检查,时效性比较强,对同一患者来说可能是随时变化的,也在一些临床案例中对患者一日内进行数次检查的情况,院际互认意义不大。

而影像检查如果没有临床体征支持,X光平片和钼靶在短期内变化不会太大,但CT与核磁共振等面临较大的问题,很少有医疗机构能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仅有胶片的情况下,后序医院无法读取CT值与T值,无法重新诊断,仅能采纳前序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内容,无法纠正。

超声则问题更大,超声检查一般没有录像,仅有实时显示的模拟画面,由超声医师选择发现问题的画面截图形成报告,医师经验、探头角度、患者体位、患者实时状态等,任何一个因素变化结果都可能不一样,如果不进行复查根本无从纠正。

最后我对把心电和血压归类入影像检查比较无语。心电检查结果,特别是心绞痛和无症状心肌缺血对体征把握要求比较苛刻,需要“捕捉”异常心电,当然互认仅包括静态心电,出错的可能性有限。而动态血压也与患者心情、运动及检查时间与场所有一定关联,对于病史体征比较明确的患者可以随时补充检查。

为什么不互认

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中将医疗纠纷列为举证责任倒置,倒逼医疗机构“自证清白”,同时也开启了过度检查的时代,这个规则并未起到正向作用,乃至于到20年后的今日,仍有患方当事人和医生认为存在倒置规则,这就难以避免的形成了尽量完善检查的习惯和工作方法,此为原因之一。

其次,也不排除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能检尽检”,实际上贵州文件针对的也主要是这种现象,确实也能通过经济杠杆尽可能的予以控制。

另外,目前医保基金存在对“药占比”的审核,虽然标准各地不同时间都不一样,但是不能否认这一标准的存在,即医疗机构不能把药品作为主营方向,医院是看诊治病的地方,不是药店,所以医院应当以检查和治疗为主营范围,但是许多疾病都是靠药物治疗,为了绩效考核要求不得不提高检查项目在整体治疗中的比例。

最后,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2007年左右有一期焦点访谈,记者为了抹黑医疗机构用茶水当做尿液标本送检,最终得出异常检查结果并被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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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也存在 冒用他人检查结果 套取医保药品和门特待遇的现象,就存在有医疗机构发现与临床表现有异而进行再次检查的情况,但是按贵州文件的意见,如果检查出结果推翻了前序结果,则皆大欢喜,如果结果仍类似一致,可能面临投诉。

互认难度在哪?

实际国家卫生系统推动院际互认不是今年才提出的工作,最早在 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就发布过《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要求“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显然这一要求在实务中,因为上述限制的存在执行的并不好,10年后的今天还需要反复提出互认。

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贵州文件以管窥豹,在文件中存在“ 通过ISO15189认可的实验室,其认可的项目可为互认项目 ”的要求,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有一定要求的。

我们现在仍处在疫情防控之下,在社会生活中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买来的体温枪带有合格证,用起来也没什么问题,但是在用了一段时间后开始测温不准确,当然这和品控、使用方法、保管条件、使用强度等都有关系。但是这种不准确,一方面体温枪是一种参考性指标,不会因为这次测温异常就隔离起来;另一方面它的偏离是均值偏离的,也就是如果偏高就都偏高,偏低就都偏低,每个人都是显示35℃,如果出现一个37℃的,我能准确识别他在发烧。

而临床使用的检测设备,复杂度和技术含量都远高于一把体温枪,上面的诸般影响因素也一样会作用于检测设备上,如果一定时间不对设备进行校准,也一样会产生偏离,但是在同一医疗机构内,这种偏离是可控的,就像上面说的,医生通过“人肉校准”可以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偏离。当然不是说这种校准是正确的,实验室医疗设备也需要定期进行计量检验与校准,只是在现实中大部分医疗机构在这点上做的并不好。

但是如果这一情况发生在院际,对其他医院的检验结果没法进行“校准”,如果仅依据外院结果做出临床判断,注意不是诊断是判断,很可能会误导临床医生的判断,这也是院际不信任感的重要来源。

而影像检查结果不能互认也说了,存在为了获得CT值或T值进行重复检验的可能,也不能机械的认为是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心电和血压上面也说过了,不互认或重复查的问题在哪。

出问题了会怎么处置

如果因为用了外院检查结果出现了不良事件该怎么处理,这涉及到一个评价体系的问题,姑且以审判为中心进行分析,因为目前解决医疗纠纷还是以同行评议为原则,这类模型下主要还是被指漏诊、误诊、误治等情况。

针对出现和临床表现、体征不符的检查结果,无论是本院还是外院,均需要进行复验或鉴别性诊断,在现有体系下,可以 通过知情同意选择权的方式,将是否进行复验的权利交付给患者,医生需要向患者说明体征与检查结果不符意味着什么,是否可以进行确定还是需要复验,复验的后果是什么,包括特殊检查的风险和经济支出情况,并申明不进行复验可能造成的结果,尽量降低自身风险与伦理过失。 当然评价体系并不会因为知情告知而免责,仅会尽可能减轻过错程度。

机遇在哪

最近我在解读医师法的过程中,通过对送审稿和比执业医师法,尽量去结构立法目的,发现最近立法都是以问题导向,特别是医师法中终身禁业的条款,显然有一定程度指向了基因编辑人事件。

而针对目前提倡院际互认的大形势,不仅是医保整体控费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医学效率的需求,甚至是防疫情况下的经验总结,既然核酸检验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一纸通行天下,其他医学检验结果没道理做不到。那么我们也以问题导向,把潜在的问题解决了,不就可以实现院际互认了嘛。

首先,针对医学实验室标准化的问题,ISO1518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对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与计量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上级领导部门与其在院际互认上设计验收方式,不如 把实验室标准化程度提高起来 ,会同计量部门设计定期验收方案,鼓励医学实验室定期校准设备,提升标准化水平,可以做到同一标本在不同机构中检验结果基本一致,这是院际互认基础中的基础。

其次,发展第三方检验体系,这也是其他国家解决院际互认的主要方法,即医院放弃作为检验主体,由公认的,符合更高标准的 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 ,一定范围内医疗机构均认可该结果,并设立准入与淘汰门槛,实现“专业的人做专门的事”,通过社会分工分散风险。

第三,大力发展医联体,实现医联体内结果互认 ,通过对同行的技术与审核力量的认可,达到对检验结果的认可。

第四,对影像检查结果实现“云阅片”,即 院际共享影像检查的电子数据结果 ,外院医生可以调取原始资料,直接读取影像学检验数据,也可以与影像医师开展远程会诊。 进而实现对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等病历资料实现院际传输 ,更便于医生掌握患者全面情况,当然以上存储与传输均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以保障患者隐私安全,这个问题需要单独论证,我会在以后做专门性研究。

最后,希望国家调整医保审核方案,适当放宽药占比考核方式,并通过分级诊疗、拓展处方药获取途径、合理化医务工作者薪资结构等方式,改善以药养医、以检养医,让医疗行为真正回归到通过技术获得报酬 的医学本源上,逐步将医学行业良性发展导入正轨。

综上,院际互认是一项有利于医患双方的好事,但是需要克服的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以问题导向,解决问题将是我们重点需要思考的方向,而不是通过一刀切的文件,以列举法强制要求实行互认,并通过经济杠杆作为落地方案。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解决眼前的问题,也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甚至进一步割裂医患关系,希望有关部门慎之又慎,广泛获得基层真实情况后将医务工作导入正轨。

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拥抱新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主动开展院际互认,探索改善医患关系,实现医学事业的良性发展。

 -THE END-


来源:医法之间

作者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张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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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验室,院际,危机,趋势,并存,互认,检查,医疗,医学,结果,机构,检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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