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家住重庆市的邓女士抱着孩子在医院就诊时突然摔倒在地,这一摔,让邓女士摔成了十级伤残,身体和心理上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原告 邓女士:当时摔倒就动不了,就感觉像矿泉水瓶子揉碎的声音一样。周围的人转过头来看,然后我老公跑过来,大声地呼喊医生。
原告 邓女士:现在我不能站久了,而且不能跑步,不能跳舞,这些都不能。以至于我现在上班都是不能做一些站得太久、累点的活。就是一切都弥补不了我这个伤痛了,这个是一辈子的痛。
原告 邓女士:走廊都应该配备清洁工的,但是我们那天都没有清洁工,之前我还在跟我老公说以前来的时候都有清洁工,今天怎么来都没有看见,我摔之前我还在说,结果不一会儿就摔倒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发现实际侵权人是一个(小孩)汪某,因此后来法院依法追加汪某为本案的一个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被告方也就是说小孩认为,我是在医院倒水过后,我的水是在医院里面买的水,掉在地上,应该是由医院承担责任,他认为与我无关。
被告医院方委托代理人:在饮料洒落之后,监护人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及时通知医院和相关人员进行清理,所以原告受伤应该由(小孩)其监护人承担。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本案是不是汪某的行为导致的,是汪某把饮料瓶直接摔到原告脚下,还是汪某把饮料洒到地上过后,有没有义务通知医院的问题。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侵权行为并不是因为你的一个无意或者说非主观行为就不会承担责任,只要你有侵权行为,哪怕是无意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过后,同样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患者在就诊时,医院应该要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特别是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如果说因为一个安全设施,或者说是水,或者说是油渍之类而导致他人受伤,医院本身也是应该要承担责任的。我当时考虑到一个情况,因为如果说在水洒在地上过后,到有人受伤,只有短短的三分钟时间,医院医护来说,他不可能随时每一分每一秒钟都为它进行一个清理。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作为一个儿童医院,小孩多,人员多,这个饮料是在销售柜里小孩投硬币购置的,这个销售柜合不合法,谁对这个销售柜受益,这些也是因为医院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所以说本案不是一个未成年的行为导致的,更不存在监护责任的问题。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因为我们说买卖行为与侵权行为并不具有一个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说因为我在你医院买了水,过后我的水洒在地上,就认为洒水的行为与你买水的行为就有一个因果关系。
被告医院方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当天穿了拖鞋,也极大地增加了其摔倒的原因。再因为原告在行走的时候,没有注意地面,没有尽到本身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对于摔倒,自己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主要的重大过错的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原告抱小孩的时候穿着拖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并且在怀抱抱着小孩的时候,你应当要做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她却穿着人字拖鞋,在公共通道里面出行。因为拖鞋它是相对其他鞋来说比较滑,然后在踩到有水的上面就会直接摔倒。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原告承担30%的责任,小孩承担70%的责任,在小孩不能赔偿的情况之下,医院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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