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做了这4件违法乱纪的事,多名护士被判刑坐牢,前车之鉴!

202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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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洛酮的护理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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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4个前车之鉴告诉你,护理工作中,这些雷,千万不能踩。踩了,就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会判刑坐牢、身败名裂!

  

以下这4个前车之鉴告诉你,护理工作中,这些雷,千万不能踩。踩了,就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会判刑坐牢、身败名裂!

01


 

 

非法出卖公民个人信息


奶粉公司婴儿营养部为了推销奶粉,授意该公司员工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甲医院、乙医院、丙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其中,一名妇产科护士是卖奶粉人员着自己掌握的出生登记表名单拍照,并因此获取利益;一名护士是帮奶粉公司发放奶粉试用装,并帮着收集登记信息(提供了四五百条信息)登记一条给5块钱;还有一名护士是某医院妇产科护士长,在其默许下,奶粉公司的人科室同事帮忙发放免费奶粉并登记产妇信息,登记一条,给科室5元钱,护士长统一填在奶粉公司给的一张登记表上交。还有,这个护士长还同意把出生证明存根,让卖奶粉的抄走了上面信息。


以上信息来自微信号《医法汇》,真实案例,教训深刻,这三名护士,都成了被告,后来被判刑,就是因为这样违法的。


《护士条例》明确规定,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更不能因此不当得利患者的个人信息,医护人员不能随意外泄,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将会自食其果,以上案例,即为明证。


02


 

 

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某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薛某某在冯某(已判刑)联系和指使下,在河南焦作市某骨伤医院手术室及病房,多次参与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某某负责“受体”肾脏移植手术后的护理工作共获利12000元赃款。


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考虑到薛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该护士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终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为了区区12000元,这个护士自毁前程,认罪判刑并处罚金,真是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非法肾脏移植手术,医护人员远离!


03


 

 

调包醉驾者血标本


原本是简单的醉驾案,因为几名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帮醉驾人换,最终演变成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这事,发生在几个护士身上。


这事发生在四川德阳,一个护士为了男友以身试法,还牵连了2名护士同事,真是不该!这个案件,是德阳警方破获四川首起醉驾者指使他人调换血液样本案


日晚, 四川德阳市,谭某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挡下,经检测,其酒精含量超过130mg/100ml,涉嫌醉驾。从呼气式酒精检测的149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0,这个结果警方震惊,立即上报局里成立专案组,最终查出这起护士调换醉驾者血标本的案件。


原来,为了逃避醉驾处罚,谭指使在德阳某医院上班的女朋友沈调包血液样本。沈为了男友以身犯险,让同事周某、何某帮忙,最终四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依法刑拘。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相信有很多护士为交通民警带的醉驾、酒驾犯罪嫌疑人进行采集血标本的经历。


交警在执行任务时,都会佩戴执法记录仪,会全程进行录像并进行保存。为疑似醉驾、酒驾者采集血样这种情况,也不例外。更何况,医院内安装高清旋转摄像头也是到处都是,在这样严肃的工作场所和环境之下,护理人员理应严格遵守工作规范,规范自己的行为,但这几名护士却是无视法律法规,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以身试法,最终落得四人被刑拘的严重后果。


《护士条例》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会因为你是护士,就可以网开一面,逃避法律的制裁。


04


 

 

借钱不还当“老赖”


近日,高某申请执行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鄱阳法院在立案执行之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然而被执行人黄某却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对法院文书无动于衷,于是执行法官主动打电话给被执行人黄某,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然而黄某没等法官说完,便直接挂断电话,并口出狂言


经调查,黄某是鄱阳县某医院的护士,了解到日上午黄某在医院值班,当天执行局立即集结警力,前往医院对黄某实施拘传直到被关押在羁押室之后,才幡然醒悟:自己真的触犯了法律,但已追悔莫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不懂法”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理由。护士黄某因为自己的无知,自吞苦果。


以上四个真实案例,都是发生在护士身上的前车之鉴,希望护理人员看到之后,引以为鉴,引以为戒,做个守法好公民,自觉维护护士的形象,不给自己的丢脸,更不要让自己的违法行为使自己的职业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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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前车之鉴,违法乱纪,护士长,判刑,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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