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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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与管理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医院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安保部等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销毁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3.指导和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4.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审核、授权。

(三)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采购与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同时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备查。

(二)药学部根据临床诊疗需要,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核确定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目录》,制定采购计划,经药学部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四)入库验收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保存到至药品有效期后5年

(五)验收中发现有缺少、破损时,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企业查询、处理。

三、请领和保管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实行专人负贵、专柜加锁管理,配置完善的防盗设施及安全报警装置。药库、药房均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二)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场验收清点无误后,仓库保管人员及药房领药人员在麻醉药品出库单据上签名。

(三)根据需要在门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使用保险柜,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四)对进出专柜(药库用于贮存麻醉药品的保险柜以及药房周转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除麻醉科外,其他医疗单元不能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确因临床诊疗需要必须备用的,需书面申请,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临床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和数量须报药学部核定备案。

(六)对过期、破损或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郑州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四、调剂管理

(一)药房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

(二)为方便调剂管理,发药窗口在正常工作时段可存放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药品应存放在保险柜中,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三)调剂窗口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交接登记,每日清点,详细记录每日领用量、消耗量和结存量,做到日清日结,帐物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追踪管理调剂该类药品时,应在专册登记批号信息。

(五)门诊患者取药时,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患者及经办人身份证、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

(六)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药房。药房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再次销售,应登记后统一销毁处理。

(七)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八)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九)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五、使用管理

(一)处方权: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经医务部授权,并在药学部签字留样备案后,方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处方医师签全名。医师签名与留样一致。

(三)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为门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建立疼痛病历。

(四)医师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五)处方用量: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住院患者出院带药的处方限量按照处方用量第2条执行。

六、处方管理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颜色为淡红色,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保存期满后,由药学部统一销毁处理填写《处方销毁记录》。

七、空安瓿、废贴的销毁

每半个月销毁一次,由各药房负责人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记录,注明本次回收空安瓿的药品名称、批号、数量、和待销毁空安瓿数量,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由药学部主任、质控组组长、相关调剂室负责人共同监督销毁。


(纳洛酮的护理天地   整理     院前急救联盟梁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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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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