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博文、吴乾渝、杨超、郭艾莉、张天晔、杜兆辉、曾玲、王海棠、张剑敏、闫云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建设及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目的与任务、功能设置、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的设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目的与任务
4.1.建设目的
4.1.1.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的设置和运行。
4.1.2.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预警监测作用。
4.1.3.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防控能力。
4.1.4.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4.1.5.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4.2.建设任务
4.2.1.构建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为网底,联合区域医疗中心发热门诊的闭环传染病筛查网络。
4.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设置发热诊室。
5.功能设置
5.1.平常期间
5.1.1.承担对前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且体温≥37.3℃发热患者的诊疗、管理相关任务,主要包括登记、筛查、治疗、报告、隔离与转诊等。
5.1.2.有明确发热原因(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接诊医师可直接诊治或引导至普通门诊诊治。
5.1.3.对不明原因发热或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能力的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至指定的上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诊治,并做好跟踪随访。
5.2.疫情期间
5.2.1.根据国家或本省市相关传染病疫情的防控要求,开展对不明原因发热人员的筛查、登记、管理工作。
5.2.2.对不明原因发热人员应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隔离与转诊、随访工作。
5.2.3.应做好人员、物品及场所消毒工作,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
6.诊室硬件设施
6.1.房屋要求
6.1.1.发热诊室至少配备1间房间,用于诊室设置。诊室应设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相对独立区域,通风良好。有条件的宜独立独栋设置。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要求。
6.1.2.诊室空调或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6.1.3.诊室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设,之间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交叉出入。
6.1.4.根据实际条件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为发热患者设置独立卫生间,并做好污水处理。
6.1.5.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宜增加发热诊室候诊区、治疗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用房。
6.2.设备配置
6.2.1.应配备诊疗台(医生与患者之间距离≥1m)、诊疗椅、电脑(医生工作站)、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一次性压舌板、二级防护用具等诊疗检查设备,以及医疗废弃物桶、紫外线灯、消毒喷雾设备、快速手消毒设施等基本设备。
6.2.2.可选择配备宣传栏、诊间支付系统、心电图机、非接触洗手设备、应急抢救药品和设备、摄像监控系统、对讲系统、移动式X光机等设备。
6.3.标志标识
6.3.1.机构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应设置发热诊室标识,引导发热患者抵达发热诊室就诊。
6.3.2.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对发热诊室标识有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遵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发热诊室标识使用规定。
7.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
7.1.医护人员
7.1.1.至少配备1名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诊疗培训的高年资医师。
7.1.2.至少配备1名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诊疗培训的护理人员。
7.1.3.相关医护人员应掌握相关传染病的发病特点、诊断标准、治疗原则、防护措施以及消毒隔离措施等。
7.2.行政人员
7.2.1.机构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发热诊室工作小组。
7.2.2.应指派相关行政科室专人负责对接诊室管理相关工作,并负责协调与上级医疗机构转运工作。
7.3.工勤人员
配备经过培训的工勤人员,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发热诊室的清洁、消毒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7.4.联合团队
7.4.1.应建立与上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对接互动机制。
7.4.2.应将相关专家纳入发热诊室人员队伍,开展日常咨询、授课培训、技术指导等。
8.工作流程
8.1.预检
8.1.1.患者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预检处使用非接触测温仪或红外测温仪进行体温测试,并检查健康码。
8.1.2.当患者体温≥37.3℃或健康码异常/可疑流行病学史,由预检人员对患者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并引导患者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发热诊室就诊。
8.2.接诊
8.2.1.应提供水银体温计对患者体温进行复测,并记录下两次最高的体温。
8.2.2.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电话号码、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
8.2.3.询问并记录发病前14天内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或工作场所的聚集性发病史。疫情期间还包括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人的接触史。
8.2.4.询问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发病时间、鉴别诊断症状等临床表现。
8.2.5.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检测。对在院内检查的患者,可由诊室护理人员抽血送检或由化验室人员穿戴防护服后至诊室抽血化验。对需要拍胸片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陪同按固定路线前往检查,患者需全程佩戴口罩。行走路径及诊室及时进行终末消毒。
8.2.6.接诊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8.3.处置
8.3.1.对于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接诊医生可直接诊治或安排其至普通门诊进行后续诊疗。
8.3.2.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或需要作进一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留观隔离区等待,同时上报机构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负责联系对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上级医院发热门诊,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做好转诊和记录及相关信息上报。
8.3.3.转诊后,由经过相关培训的保洁或医务人员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
8.3.4.上级医院发热门诊接诊后,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持联动。
8.4.传染病信息报告
8.4.1.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8.4.2.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配备传染病防控专兼职人员,落实疫情报告及管理工作。
8.5.健康宣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防融合”原则,加强日常诊疗服务过程中对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夯实“联防联控”机制,与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功能社区等合作,形成“点面结合”的传染病防控教育网络。
9.工作要求
9.1.接诊
9.1.1.应做好发热诊室的接诊工作,做到首诊负责,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
9.1.2.应做好接诊病人的信息登记、报告与病史记录。
9.2.防护
9.2.1.诊室工作医务人员应按照标准穿戴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护用品开展工作。
9.2.2.日常期间医护人员采取一般或一级防护措施,传染病流行期间采取二级或更高等级的防护措施。
9.3.管理
9.3.1.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发热诊室管理制度。
9.3.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并定期修订各项工作制度与流程,包括发热诊室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消毒隔离制度、诊室就诊流程、病人登记制度、病人转诊制度、病人就诊须知等。相关制度应做到可视化,并言简意赅,或以图表表示,详细制度方案制定成册。
9.4.培训
9.4.1.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以传染病防治为主题的各类培训,包括医院感染管理、消毒隔离等。
9.4.2.医务人员应熟知相关传染病防控知识、医疗废物管理要求等,熟练操作“七步洗手法”“消毒液配制”等技能。
9.5.消毒
9.5.1.诊室及相关区域的环境、空调通风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消毒应符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9.5.2.医疗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卫生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9.6.自查
9.6.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发热诊室建设与管理进行自查跟踪。
9.6.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发热诊室工作进行自查跟踪。
9.6.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上级部门对其发热诊室各项工作的督导跟踪。
9.7.保障
构建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为网底,联合区域医疗中心发热门诊的闭环传染病筛查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发热诊室设置和运行在资源、经费、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