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9月1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结合试点情况,关注群众需求和切身利益,有效解决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经办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堵点、难点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通知》要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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