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动公开宣讲新冠肺炎传染病分类和控制措施有关依据的建议
关于主动公开宣讲新冠肺炎传染病分类和控制措施有关依据的建议
胡晓翔
近来,围绕如何应对新冠肺疫情,如何设计社会面上的控制措施,出现了“清零”与“共存”不同意见的激烈对峙,舆情比较汹涌,给各地紧张的防控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我们认为,疫情当前,必须明确科学和法律的依据,统一思想,符合比例原则地设计或调整社会防控方略,最大限度地兼顾防疫和生活生产,抚慰社会,促进发展。
争议舆情的直接源头见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1]而“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详见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
要消除疑惑、定分止争,则有待国家卫健委、国务院法治部门主动宣讲当初把本病定为“乙类,按甲类控制”的具体确切依据,或者说,确定传染病分类和控制措施的具体标准。并且,也应根据一年半来的防疫实践和研究,在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基础上再评估、再论证本病的控制等次。乙类,还有必要继续“按甲类控制”么?假如确有必须,则应该广泛宣讲依据和用新数据支撑。特别是多款国产“疫苗”经“附条件批准”而紧急接种、广为推进后的今天,经过一年半的实战实践,监测、诊治和控制的经验已经积累,中医药战疫成果卓著等等新情况背景下,还必须维持原样的“乙类,按甲类控制”,需要有基于“实施后评估”的主动信息公开和宣讲。这是平息无谓纷争、坚定信念、统一步调、科学依法防控的最有效手段,也是有关行政机关理当主动履行的普法职责。
鉴此,特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公开有关信息,消除社会疑虑。
2021年8月19日
[1] 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4f27529cd386.shtm.l登录时间:2021年8月19日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0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1-20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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