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整个流程的优化,才是真正有效的优化。
在苏州的会议上,我分享了一个观点,观点核心是“局部改善并不是真正的改善,只有全局的改善才能达到真正改善”。引起与会同仁的共鸣。
近日见报道,部分省份开始试点“由医保直接付费给供应商”。标题很吓人“医院出局”。我不禁想再次向大家介绍我的观点“局部改善并不能切实解决问题”。
医保局自成立以来,政策频频出台。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整个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医保为何要不断的加强治理?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人口结构的不平衡,导致医保基金的入不敷出,总量下降。开源不足必然节流。医保的监管目的之一是最大可能消除使用过程中的浪费。
推行集中采购,通过“量”来换取价格上的优惠,作为一种类似政府主导的GPO模式。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消除价格虚高的情况。但部分地区集采之后,供应商结款难问题凸显。对供应商来讲,卖出东西必须能够及时收款,这样才能持续提供服务。集采之前医院欠款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上必须将价格提高,以对冲6个月及以上的付款周期。现在医保局通过集采“量”的承诺促进了“价”的下降,可是,如果医院付款不及时,对供应商来讲,价格降了,收款还是不及时,虽有销售额无收款,现金紧张,怨声载道。影响集采的声誉,并且有可能影响患者的服务。由此医保一定要帮助供应商解决付款问题。
医院付款慢的原因是什么?一方面:与医院的营收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与医保支付金额有关。医院给患者服务,其中医保支付内容在患者结算过程中,已经自动扣除,医院只收到非医保结算部分。医保结算部分需要医保结算中心审核后,确定报销的合理性。并且医保对医院的支付是定期按比例支付。所以医院会出现向供应商买货,但无法立即结算收钱。从而就导致了不能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情况。
现在看起来“医保靠量谈价,医保结算支付”合情合理解决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只是局部的改善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浪费。
医院作为使用方,没有采购权也没有支付权,那么医院剩下什么权力?只有验收入库订单签字权。在使用过程的浪费由谁来承担?采购多-》浪费-》医保支付。这完全可以构成供应商与医院沟通一致,共同骗保的新模式。可能发生的场景是:供应商供货20箱,医院验收20箱,确认结算单后医保进行支付。半年之后退货15箱,临床只使用了5箱。医保已经支付了20箱的货款。半年后退货15箱,医保如果知道发生退货情况,会让供应商退款。如果医院与供应商协商退货,没有通知医保,并平分货款。这样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一同创收,没有心里压力和负罪感。
笔者认为解决方案是,需要医保局要根据科室的实际消耗的量,来给供应商结算。供应商和医院必须证明交易的整体真实有效性。过程的精细化追踪非常重要。采购订单-》一级库拣货出库单-》二级库出库记录-》患者计费记录四单必须保持一致。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与DRG/DIP上报的医用物资消耗汇总量结合在一起。才能帮助医保局从全局上掌握消除浪费的方法和手段。达到消除浪费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能为医保进行集采过程中更好的掌握消耗量基础,保证集采过程中采购量的合理性。
同时,跨过医院结算,并不是医保的额外资金结算,也是将医保本来需要拨付给医院的资金,截流后根据医院确认的结算单进行代支付。结算单的控制权还是在医院手中。有人说医保局可以设定超期强行结算规则。如果真正实现超期强行结算,反而让供应商认为采购主体不是医院、付款主体不是医院,必然消除了医院的管理权力,供应商良莠不起,也就有可能出现供应商无法为医院提供更好的服务的情况。
如果医保能够深入医院精细化管理全链条,从采购-》入中心库-》拣货出库-》入二级库-》实际领用-》患者计费,从全流程进行“定数包”级别的精细化管理。提供相应的工具和方法,同时加强定量和支付手段。通过全局的改善,从而达到真正改善,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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