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如何实施?

2021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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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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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有无风险?能否保障医师执业安全呢?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个人看法。

医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有无风险?能否保障医师执业安全呢?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如下个人看法。

一、医生向患者告知鼓励其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否合适

在该法条中,没有明确谁去向患者告知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从法律关系来说,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系患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故,是否告知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并非医院或医生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

如医生向患者履行告知,则医生存在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的嫌疑,进而可能被患者指控为存在利益输送,与医生职业不相符。如患者因医疗意外索赔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推荐医疗意外保险产品的医生可能被牵涉其中,如患者认为是医生误导其购买医疗意外保险,进而引发风险。

从传统观念来说,每个患者住院或就诊均希望疾病治愈、好转,如期康复,或手术平安,不发生意外,如我们医生向患者推荐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患者本身实难接受,如发生医疗争议或治疗未达预期,可能基于此向医院提出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医生没有告知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且医生也不应向患者推荐其购买医疗意外保险产品。

二、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否能保证医师执业安全

从《医师法》章节分布看,把“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放于“保障措施”章节,那么,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是否就能保障医师的执业安全,就没有医疗纠纷呢?

发生医疗意外,患者的保险金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减少赔偿金,就会严控医疗意外的认定,导致患者索赔较难。由此保险公司便会将患者的损害后果归责于医院,即主张患者损害后果系医院诊疗行为所致,从而将“医疗意外”发展成“医疗纠纷”。

保险公司对于医疗意外实行限额赔偿,导致患者赔偿额低,患者往往会优先主张其损害后果系医生诊疗过错导致,而不会认为是医疗意外导致的损害后果。

保险公司为了理赔,会调取患者的就诊病历,且保险公司聘用临床医学专家作为医学顾问,审查患者的就诊病历,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很容易发现医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诊疗过错,引导患者以医疗纠纷向医院索赔,而不是按医疗意外向保险公司索赔。

按医疗意外的认定,首先应排除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临床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如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不属于医疗意外,医院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并不能完全避免医师的执业风险。

三、如何确保医疗意外保险在医院的实施

虽然存在上述顾虑,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足见医疗意外保险在降低医患双方诊疗风险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从实效看,对于非诊疗过错导致损害后果的患者来说,医疗意外保险对医疗费用的分担和支付保险理赔款项,对部分医疗争议案件的处理仍具有其优势,也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

结合上述分析,为保证该法条的实施,我们建议医院严格区分告知主体,实行身份隔离,避免医生或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告知患者医疗意外险产品选购方案和经济价值。可依法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咨询服务。此外,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为患者提供便利的同时,还需确保医师执业安全和维护医院社会声誉。

(邓明攀   刘春林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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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意外保险,医师法,医疗,医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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