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第52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如何落实,值得关注。
《医师法》终于在2021年8月20日获得通过,相对于《医师法》其他条款,我更关注《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对于该条款,如何落实,值得关注,我个人理解如下:
一、该条款应该来源于2020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二、《医师法》第五十二条使用“应当”,而不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鼓励”。区别在于“应当”是必须履行,属于法定义务,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鼓励”是倡导性义务,医疗机构可以不履行,也可以履行,不履行也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从条款安排的位置来看,该条款安排在保障措施部分,说明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或参加医疗风险基金是医师依法执业,保障执业安全的措施之一。
四、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困扰多年的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确定下来。
五、医疗机构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参加医疗风险基金也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根据《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基金。医院累计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
但该法对于医疗机构如何参加医疗风险基金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国家可能会后续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在《医师法》法律责任条款中,对于医疗机构不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或者没有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医疗机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人会说是否能够依照《医师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中“玩忽职守”来给予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行政处分?这个值得商讨?对于社会资本设立的医疗机构来说,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保证该条的实施。
为保证《医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落实,我个人认为应该把医疗机构是否已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或是否已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作为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机构校验、医疗质量安全的考核指标内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实质作用,才能更好的贯彻《医师法》的实施,真正为医师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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