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货款结算管理规定
今日(8月6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作出要求。
通知要求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货款结算,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青海省稳步推进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方式改革意见》(青医保局发〔2020〕150号)规定进行结算。非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由公立医疗机构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货款。
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的一项改革任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聚焦目标、真抓敢抓,切实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规范采购,严查线下采购、高价采购、拖欠货款等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纳入医保总额控制、医保信用评价、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工作进行考核,对违规金额较大或拒不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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