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工作服务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患者疾病急性期、慢性期以及临终关怀期等各个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每年的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是为纪念现代护理学科的创始人—英国护士弗洛伦斯·南丁格尔于1912年设立的节日。其基本宗旨是倡导、继承和弘扬南丁格尔不畏艰险、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勇于献身的人道主义精神。
护理工作服务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患者疾病急性期、慢性期以及临终关怀期等各个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有利于精准对接新时代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8〕20号)发布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陆续出台,持续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发展。
处于试点阶段的互联网+护理服务,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较多法律风险点和监管盲点。在此,基于对医疗健康行业的理解,就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规定、风险及防范予以提示。
政策法规
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目前主要涉及上文提到的政策文件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在此,笔者主要围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一核心试点文件进行介绍与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首次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开展试点,试点周期为2019年2—12月。
随后,各试点省市开展具体的工作落实。如,2019年5月份,北京在东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出院患者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2019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和广东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9〕495号,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进行规定部署。
各试点省市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完善管理制度、防控执业风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20年1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明确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均可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原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按该通知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2021年1月—12月。
基本概念
国卫办医函〔2019〕80号通知中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通知对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
1、“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机构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2、“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护士
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3、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
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4、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5、各方责任约定
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
在2019年11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2019版)的通知》中,对于北京市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进行了公示,就健康评估与指导、临床护理、专科护理、康复护理、中医护理和安宁疗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项目介绍。
2019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第一批43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其中对基础护理项目、常用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常用中医护理服务项目等内容进行介绍。下表列出了广东省“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目录(第一批)的具体内容:
试点医疗机构
国卫办医函〔2019〕80号通知中对提供互联网护理的试点医疗机构提出一定要求,不同地区试点力度与要求也有所差异。
北京市开展互联网护理试点后,19年5月参与试点的实体医疗机构包括航空总医院、首钢医院等,有条件的医院可自己建立平台,也可与网约平台合作,此后,北京佑安医院于2020年底也开始了互联网护理服务。
2019年6月,广东省内“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名单中,9个试点城市共确定了140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包括综合医院7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2家,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12家,妇幼保健院(含儿童医院)10家,专科医院(含康复医院)6家。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民营医疗机构占比达20%,如美年医疗门诊部、广州美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河门诊部等也参与了试点工作。
其他省市也陆续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
目前,已有多家网约平台通过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开展多次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在北京,民航总医院和佑安医院采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患者提供服务。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底国内某医学检验公司和上述互联网护理服务第三方平台宣布联合开展“互联网+医检”服务,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延伸与创新性实践。
风险提示
1. 患者角度
鉴于护理服务中存在较高风险的医护服务,对于医护人员的资质、使用耗材的安全性、标准的操作流程等均有较高要求。患者在使用互联网+护理服务时,应重点审核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资质情况,确定其为实体医疗机构,具备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资质,派出的护士为注册在该实体医疗机构的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的护士,没有发生过互联网护理导致的纠纷等情况。同时,在接受护理服务的过程中,患者及家属应提高防范意识,切实享受互联网护理的便捷和优势,减轻家属的护理负担。
2. 医疗机构角度
医疗机构若采用自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方式开展相关服务,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得买卖、泄露。
医疗机构若采用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的方式开展服务,应该履行必要的监管和审查责任,确定第三方的平台能力符合相关法规基本要求。
3. 护理人员角度
居家护理和医疗机构护理在安全性上有明显差别,充分考虑居家护理情况下无菌条件不到位、急救设施和人员不齐备等情况,充分认识到环境的差异,提前做好预案。例如,护士在完成居家护理服务后,观察一段时间再离开,避免出现意外情况。此外,护士应充分评估患者情况,确认该患者符合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在护理过程中,应检查患者的医嘱证明和自备药情况,以及患者提供的医疗设备和耗材是否合格。
另外,根据国卫办医函〔2019〕80号规定,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因此,医疗机构的护士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知情同意书为必备文书,医疗机构应制作知情同意书,并确保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由护士交给患者并签署完毕。
4. 第三方平台
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中的参与者,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深入了解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增强医疗强监管的意识,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并满足服务的基本功能等。此外,平台公司应与合作试点医疗机构明确合作方式并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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