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带量采购暂行办法出台
7月23日,浙江省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表示需在总结本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省级统筹、省市联动、市级联合的具有浙江特色的集中带量采购新模式,同时发布了相应的政策解读。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主要形式
分为省级和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两种形式。对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要求主要是:
1.整体政策方针与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保持相对统一;
2.由省级统筹开展,牵头市组织;
3.品种避免重复。
品种选择
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的品种,不包括谈判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化学药品一般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中遴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分组规则
同一品种可分组进行。化学药品一般分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和其他仿制药2组;其他药品视情分组,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评审方式
集中带量采购采取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删除了意见稿中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中选规则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根据有效报价(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报价降幅或综合评分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具体方式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每组中选产品原则上不超过2个;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价格评审中如遇同一分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报价(降幅)相同时,按照技术评审得分高低等因素确定(修改了意见稿中的价格评审中如遇同一分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报价(降幅)相同时,按照技术评审得分高低、上年度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量、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的说法)。
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删除了意见稿中药品一般为50%-70%)。
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
分组进行的药品品种,如任意一组无中选产品,该组约定采购量可按照一定规则和比例被调整至其他组。
未参加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可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采购中选产品,但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采购。
预付机制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
实施时间
自2021年8月25日起施行。
◆编辑 | 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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