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领域的11项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通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对医疗领域的11项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同时,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鼓励各地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地方要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除诊所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申请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通过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申报系统在线提交。
专家评审时限由90天压减至60天。
另外,血站(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立及执业审批实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设立及执业审批时限分别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实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登记注册等信息应当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获取。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健康报新闻频道
编辑:小枫
审核:黄美辉、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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