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文,常态化开展带量采购

2021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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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成为继甘肃、山西、辽宁、宁夏、广东、天津、安徽、河北之后第九个发文明确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省份。



7月1日,《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发布,黑龙江成为继甘肃、山西、辽宁、宁夏、广东、天津、安徽、河北之后第九个发文明确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省份。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采购范围


1.药品范围:重点对国采外品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也就是说除国采品种外,所有品种都可能被纳入。


在这点上,已发文各省大多要求纳入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或重点优选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用量大的药品。另外,对孤儿药、短缺药黑龙江则通过省际联盟集采等形式积极探索适宜采购方式。


2.企业范围: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企业都可参加。


3.医疗机构范围: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已发文的省份大都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保证群众的用药可及性。 


采购规则


对药品采购量基数、约定采购比例等进行明确,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也可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适当续期或延长。


完善竞争规则:与其他各省一致,黑龙江也明确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竞争规则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保证有效供应、体现规模效应、促进有效竞争。


细化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1.落实保障质量安全、做好供应配送相关工作。


2.细化了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具体措施。


3.强调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4.完善了中选产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


5.要求制定实施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激励具体措施。

  

黑龙江还要求建立集中带量采购与日常挂网采购相结合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


 

 

◆编辑 | 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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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龙江,采购,药品,医保,临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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