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赴后继,一家医院4名医生集体主动投案!法院: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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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大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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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四位医师主动投案并退回赃款212300元,遂法院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连发了四份“不起诉书”,瑞安市某医院的四位主任医师收受回扣被查,后主动投案并退回赃款21万余元,虽说是不起诉,但却牵出背后行贿的四位医药代表们。

受贿被查后,医药代表被供出  
 
这四位医生是同一家医院同一个医疗组的,其中一位赵主任系组长。  
 
吴某某、金某某和程某某系主治医师,赵某某系副主任医师。2016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四位医师组成诊疗组,赵某某担任组长。  
期间,有四种药品的医药代表找到赵某某,希望诊疗组多开具相关药品,并表示会按用药量定期给予一定比例回扣,赵某某表示同意,并转账给诊疗组成员。  
从2016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期间,四人共收受四药品回扣164750元。而后的2018年一年期间,这位赵主任又单独一个人继续收受回扣27449元。案发后,四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脏21万元。鉴于此,检方决定对他们不予起诉。  
案发后,四位医师主动投案并退回赃款212300元,遂法院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  
· 吴某某退赃人民币44150元  
· 赵某某退赃人民币80000元  
· 金某某退赃人民币44150元  
· 程某某退赃人民币44000元  
对此,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和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程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和赵某某不起诉。  
医务人员受贿,一般分两种  
一种是利用职务权力;另一种是利用处方的便利。前者构成受贿罪,后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比如医务人员在采购药品、器械中负有相关职责收取回扣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医生针对病人的诊断而建议病人采取何种药物和器械,并收取回扣的,应认定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点区别很重要,因为在刑法司法解释中对两罪中关于涉罪数额标准是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红线很低,为3万以上不满20万;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红线高一倍,为6万以上不满40万。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标准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低一倍,只要达到3万的数额即构罪,这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回扣的本质,是权力寻租。医生在阳光收入低下的时候,自然就有产生的权力寻租的欲望。对于医生来说,最直接的权力就是医疗行为中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但是,谁都明白,药品回扣问题并非只是看起来医生、医药代表这么简单
 
实际上,医生拿回扣只是整个药品销售回扣链中的一小部分。一个药品从药厂到患者手中,涉及的链条很长:药厂、医药经销商、医药代表、物价局、卫健委、药监局、招标办、药事委员会、医院销售、患者。虽然一线医生是这个链条中不可缺失,也是直接面对患者的终端。  
 
但是,他们又恰恰处于最下游。   上游的源头一旦污染,下游的医生必然难以自清。   医生要想拒绝回扣,就只能离开这个体系,这是一种逆向选择。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医生做有罪判决价值不大,对医生进行道德评价也意义不大。  
 
或许,正是基于此现实,浙江瑞安检方才作出这四位医生主动投案并退赃后,对他们免予起诉。
尽管医生退赃后可以免于被起诉,或者说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每一次这样类似事件的发生,都是对所有医生群体的致命一击。
医生吃回扣如同饮鸩止渴,具有致命的副作用。最直接的副作用就是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医生看患者,是看能开多少药;而患者看医生,则是怀疑医生开的药物中有多少有提成。所以,只要有回扣现象存在,中国医生永远就不会得到患者发自内心的尊重。
社会上都恨医疗回扣,但这药品器械不是医生定的价,即便医生一分回扣不拿,患者使用的药品器械也不会便宜一分钱。大家痛恨医生拿回扣,可是药械的价格根本就不是医生能左右的。大家是否恨错人了?
 
 
在中国,医生是河流中的一条小鱼,是当家不做主的丫鬟,实际上在医疗中并没有多少主导权利和地位。医疗卫生领域贪腐犯罪,单个人员很难完成。上至局长、院长,下至药械科长、财务科长、采购员、医务人员,查处一案很容易牵出数案,查处一地连带出多地,查获一人连带出多人,极易形成窝案串案。这些案件,一旦有了突破口,就会“牵住葫芦扯出瓢”,所以一查就是一批,这是医疗卫生系统反腐的一种客观规律,也是一大特色。
实际上,自从公立医院被无情地踢到市场经济后,“回扣”就一直被潜规则把持,既难于启齿,又避之不及。除了领导,大部分一线医生,也都抱有这样的心理:反正领导拿得比我多,不拿白不拿,出了事“法不责众”。殊不知,罪名不是因为领导比你罪刑重,你就可以免刑。
不过,话又说回来,医疗行业风气不正,医生收红包、拿药品回扣,这的确是职业道德问题,但经济伦理不是通过良心实现的,是通过契约实现的,医生的劳动价值在正常途径下,得不到承认才是根源。所以,当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相应的劳动回报,灰色收入就成了一种不该发生的补偿机制。
 
医药代表,难!  
2020年,国家药监局就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医药代表的主要工作任务为:  
· 拟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 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 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 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且,上述文件强调,医药代表不能承担销售任务。可以看出,政策打击的是医药代表的不规范、不符合市场秩序需要的违规违法行为,而非完全否定医药代表的工作。  
 
事实上,在医药行业的发展中,医药代表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学术交流、职业技术培训、新药推广等工作都需要医药代表来完成。  
但是在现如今的“市场规则”之下,医药代表似乎成了反面教材,大批医药代表被迫出走已成现实,如何在符合政策要求之下合理营业,让这份职业走在阳光之下,成为了难题!  
中国医生真的很辛苦,也有崇高的理想,从这次的新冠疫情中,在面对国难当头的关键时刻最美逆行已经让人们清楚的看到。但是中国医生阳光收入还是很低,劳动强度却很大,风险责任又很高,真的很不容易!  
 

  只有让医生的收入与付出成正比,才能让医生回归本位与初心。只有让白衣天使这个职业获得应有的尊重,体现医生真正的价值,才能使更多的医生不愿意违法,不敢违法,不需要违法,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  
本文信息来源:医护多、江淮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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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罪,刑罚,投案,回扣,药品,器械,数额,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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